
公司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衔接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作者:曹慈义 时间:2013-03-12 阅读次数:947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宣告以前,是否需要重新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以重新申报债权,对此,《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规定。但是《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该法第45条又规定债权申报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此,本人认为虽然该清算组系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专业性和程序合法性较之自行清算更强,但是鉴于《企业破产法》有前述的期限要求,若不重新申报债权,自然会在程序上有一定的瑕疵,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并保持程序的公正,又不至于因重新申报影响破产清算的效率,故在具体操作上,本人认为破产管理人可以将债权申报的期限定至最短的三十天,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通过发通知的形式通知已知债权人,由债权人选择将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资料转为向管理人申报,或由申报人在债权申报书中明确承诺若被申请人(即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人)破产,申报人将追加或放弃申报日至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利息并将公司清算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资料转为向管理人申报,以尽快完成债权申报工作并及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5、对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中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债权能否因破产清算的启动而重新获得申报成为破产债权,本人认为,虽然清算组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公告,但如前所述,因为破产程序与非破产程序的严格程度不同,相对较严,故仍需要重新通知、公告债权人,所以,在强制清算程序中,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债权可以因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而重新获得申报成为破产债权。
6、非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能否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
在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因其并非人民法院指定,故不能成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但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因其由人民法院指定,所以其可以继续被指定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但是,并非强制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都可以当然被指定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对该清算组成员的适格性进行审查,若不存在不应成为管理人的清算组成员,该清算组即可被指定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否则,就可以更换清算组成员。
7、破产案件受理费的交纳
在自行清算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中,不存在案件受理费的衔接问题,但因强制清算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被纳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因此案件受理费,可按财产总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在强制清算程序向破产清算程序转换后,破产案件申请费如何交纳,对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并无明确的规定,但该办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由此,因强制清算程序中的案件申请费在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实尚未交纳,而应待破产财产总额确定后,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交纳案件申请费。
公司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衔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可能很多,本文所述仅仅乃其中一部分,希望本文能对我国企业破产立法和实务有所裨益。
[注]曹慈义,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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