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特殊性分析
作者:马存利 时间:2013-03-13 阅读次数:146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 要:全球金融风暴令不少世界大银行纷纷陷入倒闭的边缘,中国银行业尽管没有受到太多的冲击,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问题需及时深入研究。银行业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新《破产法》不完全适用于银行业破产重整。在未来制定专门金融机构破产法时,应该明确监管者发起重整程序的触发标准、重整方案的特殊性和清算阶段的利益保护倾向。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完全市场化”的现状,商业银行法中的接管和重整不应只看做是行政性程序,而科学的做法应该是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并重。
关键词:商业银行;破产法;金融危机;重整
一、问题的提出
进入2008年,一场肇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一场全球金融危机,继美国华尔街几大投行倒闭之后,世界各大银行也纷纷曝出巨额的亏损,并陷入倒闭的边缘。2009年初,作为美国最大银行之一的花旗银行也出现问题,美国亚拉巴马州大型房地产信贷机构Colonial银行14日宣布破产,成为年内美国最大的一起银行破产案,这也是美国有史以来第六大银行破产案。同日,其他4家分别位于亚利桑那州、内华达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银行宣布倒闭,使得今年以来全美银行破产总数升至77家,是去年总数的三倍多 。幸运的是,在这场全球金融危机中,由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够深,除了几大商业银行曝出因为购买美国“两房”债券等而遭受损失外,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金融业保护期的结束,中国银行业将进一步融入全球化,对外开放程度将不断加深。因此,当前的全球金融危机恰恰给了我们思考的机会,那就是,在未来,中国必须要面对金融机构可能会出现破产的事实,未雨绸缪,加快研究并制定银行业破产立法,为中国金融稳定构建法律安全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有序和有效的破产程序:重要问题》的报告中就指出:“当前的经验已经表明,缺乏有序和有效的破产程序可能加重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2003年8月,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起全球银行破产行动计划(Global Bank Insolvency Initiative) ,旨在提供一个制度框架为各国银行破产立法以指导 。目前作为该计划第一阶段产物的《应对银行破产的法律、组织和监管框架》,对如何应对银行破产,从法律制度的设计、组织和监管制度框架的建立等角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实践也充分证明,有效、科学、严密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抵御破产银行危害的最后屏障。
然而,中国特殊的金融体制决定了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并不适用于当前的银行业破产,因此,我们需要单独为银行业破产立法。2008年初,中国银监会指出,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已进入立法进程。然而,中国的金融体制决定了金融机构破产有其特殊性,我们在研究金融机构破产立法时需要审慎和全面考虑。基于此,本文将主要研究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中的重整问题,在从金融安全的视角分析中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现状和特殊性之后,指出重整在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中的重要地位,然后从重整行动触发标准等几个方面思考了中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中的相关重整问题。
二、中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现状和特殊性
(一)外资银行的进入
2006年底,中国入世金融业五年过渡保护期结束,金融领域全面开放,2007年外资法人银行的诞生标志着中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另一方面,建立独立于财政的金融体系和实现国有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造这两大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任务尚在不断推进之中,无论从资本收益率等指标还是风险控制能力上看,中国金融机构都无法与外资金融机构相匹敌。因此,一些经营低效的金融机构在将来出现破产成为必然。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了金融机构破产的案例,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1999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6年南方证券等金融机构破产,但是这些金融机构破产的处理更多的是一种行政关闭而非完全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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