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清算

公司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衔接中的法律问题探究

作者:曹慈义 时间:2013-03-12 阅读次数:947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所有的公司要消灭其法人资格,都必须经过清算。不管是自愿组织清算还是由人民法院组织的强制清算,在清算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即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亦即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非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就要进行衔接,在该过程中有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探讨,本文主要就此展开讨论。

    一、公司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概述

    (一)公司非破产清算

     公司非破产清算是指因使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法定原因已经产生,为终止公司权利义务,终结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清算。可分为自愿清算与强制清算。若公司存在自愿解散原因,则进行自愿清算,若公司存在强制解散原因,则进行强制清算。 引起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原因 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的清算。引起公司破产清算的原因在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公司非破产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 

    公司非破产清算与公司破产清算存在区别,其主要区别如下:

    1、引起公司清算的原因不同: 引起公司非破产清算的直接原因众多而复杂,如前所述,而引起公司破产清算的原因在于资不抵债。

    2、申请人不同:公司非破产清算中自自愿清算,没有申请人,自行组织进行清算即可,强制清算中的申请人可以是公司债权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而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可以是公司本身、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亦可以是公司债权人。

    3、清算规范化要求不同。 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清算过程有较强的任意性,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法律虽然规定了非破产清算必须成立清算机构, 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进行清算, 但总体上非破产清算程序不像破产清算规范。

    4、非破产清算债务的清偿顺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非破产清算一般都不是债务危机引起的, 因此其资产一般都超过其债务, 不会对某债权人( 包括本企业职工、国家及其他债权人) 利益构成威胁, 因此法律规定清偿债务时不是按顺序支付, 而只需分别支付即可。而破产清算因公司财产数额已极为有限, 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这样, 就要对债权人的债权按其性质不同划分为优先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这里的优先债权不是有财产担保债权( 其不经破产程序优先受偿, 不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 而是指在破产财产分配中的优先债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公司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制度

    在我国目前实施的《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中,直接涉及公司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关系的有下述条文: 一是《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二是《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 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四是《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上述条文规定了非破产清算在资不抵债情况下应向破产清算转换以及破产宣告后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清算的原则性规定。但非破产程序与破产程序具体如何衔接,两部法律没有具体安排,其中的许多问题值得研究,需要探讨。

< 上一页123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