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析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衔接
作者:严洪祥 时间:2013-03-18 阅读次数:2376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试析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衔接
—以债权人东正公司申请债务人正大利公司破产清算案等为例
严洪祥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摘要】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法人的市场退出机制,但实践中许多符合破产标准的被执行人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不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也不主动申请被执行人破产,企业始终处于吊销或实际停止经营状态,由此导致实践中大量因执行不能而中止的执行积案,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秩序。本文拟从列举的案例出发,分析探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的审查认定标准、启动程序和受理后如何衔接等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性的处理,为完善企业破产立法并指导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 破产清算程序 启动与衔接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11年12月,债务人正大利公司因民间高利贷借款和经营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纷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大利公司银行账户和企业的全部财产均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企业生产经营处于停止状态。起诉的债权人中,涉及的债权性质包括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及普通债权,债权额1亿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单就已作出仲裁裁决的职工债权40件,银行等有财产担保案件2件,普通债权16件,执行中,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作了评估并进行整体拍卖,所得价款4600多万元全部进入某区人民法院账户,人民法院执行局按照执行规定拟实施多个债权人的执行参与分配之时,因无执行依据而未能进入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东正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直接向某区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正大利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由其下一级人民法院即某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
2012年5月2日,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债权人东正公司对债务人正大利公司的破产清算,并同时指定管理人。
在此之前的上海长宁区法院于2009年6月在执行积案清理过程中发现,上海胜鑫经贸有限公司在该院涉及488个执行不能案件,其中涉及自然人债权人187个,法人及其他组织债权人301个。该批案件因债务人公司处于吊销状态、主要领导人下落不明而长期处于中止状态,导致执行案件积压,引发债权人的不满。长宁区法院则在执行中进行了大胆的实践探索,提出了将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工作机制,通过该机制彻底清查企业财产、解决执行积案。并召开了执行不能转破产清算程序理论与实践推进研讨会,对民事强制执行转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了实践的总结和理论研讨。
上述案例尽管对执行程序转破产清算程序作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但也出现许多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从而引伸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虽然破产法已经确立了企业法人的市场退出机制,但实践中许多符合破产标准而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不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处于吊销或实际停止经营状态,债权人也因基于其个人原因特别是提起诉讼的首次查封企业财产的债权人不愿与他人一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而不主动申请破产清算。因此,真正由民事强制执行即便是因执行不能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案件并不多见,由此导致实践中大量因执行不能而中止的执行积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影响了市场秩序。
现行企业破产法仅在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而对于两种程序转换的审查认定标准、启动和衔接程序以及两种程序衔接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未作全面的规定。为此,有必要对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因执行不能而转破产程序的认定标准、启动与衔接程序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两种程序如何衔接等相关问题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完善立法,解决实践中的合法与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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