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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衔接

作者:严洪祥 时间:2013-03-18 阅读次数:2376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破产受理后执行材料和款项由执行局移交给民二庭还是由管理人直接接管的问题。

     执行不能转破产涉及法院内两个业务部门的配合以及不同法院执行部门与审理破产案件的业务部门的配合问题。有关材料的移交直接关系执行程序能否与破产程序的无链对接,笔者在办理正大利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碰到问题便是材料移交问题,同一法院执行庭未移交材料给民二庭,而只能由管理人直接向执行庭办理移交。由此,笔者建议由执行庭将执行材料和款项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然后,由管理人向受理法院办理移交手续为宜。

    3、执行法院或执行部门未按受理破产要求移交材料或仍然按执行程序进行个别清偿的法律责任问题。

    因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与破产案件适用不同的管辖原则,完全可能存在两类案件分属不同法院管辖的情况,执行法院不配合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应当中止民事执行程序,不仅指处分性的民事执行行为,也包括控制性的民事执行程序,还包括民事案件审理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执行清偿,应予以撤销。对于未移交材料的执行法院应作出负有移交义务和违反规定处罚的规定。同时,笔者建议立法上对于上述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执行行为,应对负有责任的执行员首先承担责任,并根据其情节、性质,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据《法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充分保证民事强制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实现,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七、结 语

    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是解决目前执行中债权人参与执行分配而对债权人保护力度不足和解决目前执行难的有效举措,立法上的不完善,与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存在不相适应的情形。为此,笔者提出了上述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查标准以及如何解决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立法,并真正实现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无缝对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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