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析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衔接
作者:严洪祥 时间:2013-03-18 阅读次数:2376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概述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同为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一种手段,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两种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尽管如此,两种程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换的即执行程序可以转化为破产程序。
(一)含义
1、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依债权人申请,由执行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运用国家公权力,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公权力对私权的救济。其意义在于,执行程序是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进行的个别执行,目的在于实现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债权。
2、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因财产不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经过对债务人财产清理和债权的审核,依法进行分配,并终结破产的程序,强调的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概括执行,目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为所有债权人创造一种公平受偿的条件和机会。
(二)区别
1、适用的法律依据和规定不同。执行程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破产程序则适用《企业破产法》及有关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2、清偿的对象和适用条件不同。执行程序是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其首要前提条件必须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而破产程序则是对全部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平受偿,无论是否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其所注重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程序的排他性。
3、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人数和分配的方法不同。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或变卖被执行资产后,在执行程序中是对特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首次查封的债权人分配相对多一些,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人数排除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而破产财产分配则根据申请债权按一定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不分查封先后,同一性质的债权清偿顺位相同。
4、终结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不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因执行完毕而终结,期间符合一定条件下,依法可以中止执行,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可执行。而破产程序中可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破产终结是其唯一的方式,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三)联系与转化
民事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关系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从实现债权的角度分析,破产程序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都是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地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制度。
在一定条件下,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可转化为破产程序或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被破产程序所吸收。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债权人或债务人)依法申请破产的权利。符合破产条件并由相关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时,执行程序转化为破产程序,当然,另外一种情形是,在执行中,发现本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案件情况下,则根据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其他人民法院的所有程序均应中止或解除。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尚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执行,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此时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被破产程序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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