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析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衔接
作者:严洪祥 时间:2013-03-18 阅读次数:2377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现实意义
(一)有效规范退出机制。
市场经济优胜劣汰,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换,能够有效防止不诚信企业自行退出市场的逃债行为,起到了强化社会管理职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
(二)保障债权公平受偿。
一般执行程序中,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若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按优先受偿的规则和按比例公平受偿的做法都不能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破产程序的一系列规则能更好地保证债权的公平受偿。一般执行程序中“抢跑道”优先受偿的规制和按比例公平受偿的做法都不能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破产程序的一系列规则能更好地保证债权的公平受偿。
(三)妥善化解执行积案
民事强制执行中,对于同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通常案件被执行中止或本次执行终结方式结案,规范执行转破产程序,即通过宣告被执行企业破产以消灭企业主体资格的形式可以终结大量未结的执行案件,有效化解执行积案。
(四)合理节约司法资源。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选定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清理企业资产。同时通过债权人申报制度可以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防止同一执行对象的案件不断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
五、民事强制执行转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标准及程序
(一)启动转化程序的条件认定和审查标准的规定
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主要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对于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债务人予以进入破产程序的程序,该项程序的构建主要针对的是破产程序中的启动机制。
而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的条件认定问题,则是所有工作得以启动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对此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案件处理的整体合法性。为此,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从立法中加以规定。
1、关于审查主体的确定。
司法实践中,根据人民法院内部分工,执行案件是由人民法院执行局具体负责,而破产案件则由人民法院民二庭或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庭审理,分属于不同业务庭室。故笔者以为,立法应赋予执行法院执行局的初步审查职权,即由执行局具体负责在执行过程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法定破产条件,主要原因在于执行法院执行局最了解被执行人的资产和债务状况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情形。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有关债务人财产线索汇总到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中,通过对查封资产的评估与拍卖变现,并可初步判定其是否符合破产条件。
2、关于审查标准的确立
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企业以何种标准进入破产程序存在一定争议,既不能因相关债权一旦执行不能即转破产程序,又不能待现有资产全部强制执行完毕后再转破产程序,必须从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全盘考虑,实务中也有可能出现债务人、少数债权人利用破产程序阻碍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滥用权利现象,因此必须审慎探索执行不能转破产程序工作,在审查标准上严格把关。为此,笔者以为,为便于执行局具体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备破产条件,应具体应明确相关审查标准和认定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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