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析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启动与衔接
作者:严洪祥 时间:2013-03-18 阅读次数:2377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六、民事强制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
对于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根据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可按以下程序处理并进行衔接:
(一)了解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的情况
执行法院应向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查实本案被执行人是否确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具体的受理时间等情况
(二)中止对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查明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应依据《企业破产法》和《执行规定》规定,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如执行案件中有多个被执行人的,,可先行裁定中止对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的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对其他被执行人可按具体情况选择执行程序。
(三)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
执行法院在裁定中止执行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受理破产案件法院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出具未受清偿的债权证明
由于案件已经过执行程序,为便于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和管理人了解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未受清偿部分债权应作为破产债权,并由执行法院为申请执行人出具未受偿的证明。
(五)终结执行或继续执行
破产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后,如无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有保证的被执行人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就未清偿部分债权对其他被执行人继续执行。
(六)执行案件材料的移交
执行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被裁定受理破产后,应将相关执行卷守材料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以便于管理人了解案情和及时履行管理人职责。
(七)衔接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处理
1、执行变现中产生的资产评估费用未支付时能否列入破产费用。
执行中,如果资产评估费用已支付,再转入破产程序,并不存在评估费用如何认定的问题,但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不能作为破产费用,但笔者以为,在破产程序中,资产变现是必然发生,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破产费用的立法精神,对于执行中尚未支付的上述费用建议作为破产费用进行优先清偿加以规定,而不应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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