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管理人报酬相关问题研讨
作者:张海 何意 时间:2013-03-29 阅读次数:774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提纲: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以下简称《报酬规定》)等配套规定,对建设管理人队伍起到了有力的推进作用,对吸引更多人才进入破产清算专业领域起到了引导作用。但由于《报酬规定》中部分条款的规定与破产清算实践工作存在一定的偏离,特提出个人看法,供研讨。
关键词:管理人报酬 报酬比例 报酬保障
一、重庆市各级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方式
目前重庆市相关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上,一般采用两种方式:
(一)比例方式。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后,在《报酬规定》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一定的比例,作为管理人报酬。
(二)固定方式。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后,根据破产人的财务资料,初步概算出最终可变现资产价值,然后根据《报酬规定》所规定的比例范围,计算出大概的管理人报酬,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作为管理人报酬。
二、《报酬规定》的意义和目的浅析
最高人民法院《报酬规定》所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比例,100万以内为12%,高于审计、评估、拍卖报酬的比例。浅析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从工作量上看,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实际担负了大量的审计、评估、拍卖等工作。虽然为了满足目前我国对审计、评估、拍卖的资质要求,部分工作一般由管理人委托给相关资质的机构完成,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大量的事务性审计、评估事项,需要由管理人自行完成,且管理人还要担当相当重要的律师角色,处理破产人所涉及的一系列大量复杂的法律事务,解决破产人的债务债务关系,理顺破产的资产结构等。同时,管理人还要担负起安置职工的重担,而职工安置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政治压力大,要求高,工作量大。
(二)从工作时间上看,一般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服务时间较短,多在数月内便可以完成,而企业破产案件短者半年,长者可达数年之久。管理人在花费的时间成本上,是远远大于其他中介机构所付出的成本的。
(三)从工作难度上看,一般的企业破产案件,都涉及企业的全盘清理。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或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都需要管理人利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掌握足够的经验,巧妙的解决问题,实现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而且管理人所面对的工作困难,不是单单某一领域的困难,而是多领域,多层面,多角度的,要求管理人挖掘更大的智慧去解决。
(四)从队伍建设上来看,审计、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已经具备较为完整和成熟的队伍,而破产清算中介行业作为新《破产法》颁布后新兴行业,管理人队伍目前尚处于探索、建设和发展阶段,只有具备良好的报酬条件,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进入专业的破产清算行业,才能促使管理人队伍的良性发展和成熟。
鉴于以上几点,《报酬规定》所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比例是符合现实状况,符合管理人队伍建设需要,符合管理人付出的劳动的。
三、《报酬规定》的实施难点和疑点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报酬规定》从立法精神上是有利于管理人的,但各地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掌握的不一致,在确定管理人报酬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难点和疑点。
(一)《报酬规定》只确定管理人报酬比例的上限,却没有确定管理人报酬的下限。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时候,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区间,是一个十分考究的问题。比例确定高了,债权人可能有意见,比例确定低了,管理人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其实,关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债权人希望管理人获得的越少越好,而《报酬规定》又规定了一个理论上可以不收取管理人报酬的比例,给予了债权人以低价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法律依据。同时,大多数人民法院理解管理人所付出的工作,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往往会高于债权人的预期,使得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压力集中到法院,质疑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正是《报酬规定》未确定报酬比例下限,造成了债权人的心理预期和为债权人质疑提供了法律依据,导致部分债权人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报酬规定》未确立最低报酬保障。由于我国的破产清算市场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配套不到位,导致很多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未能及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企业的投资人或者经营者消耗完资产或者转移完毕资产后,拖上一年半载,再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已经无任何资产。这时候,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不但无任何管理人报酬,甚至还要倒贴基本工作开支。而这种现状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占据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多数。根据《管理人指定规定》,管理人无权选择破产案件,一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一般不得不履行职责,即很多破产案件,担任管理人的中介完全是赔本赚吆喝,长期下去,不利于管理人队伍建设,不利吸引更多更优秀的人才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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