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管理人

理念、角色与机制:英国官方接管人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王斐民 林土瑞 时间:2013-04-12 阅读次数:1336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资金保障机制:官方接管人制度的运行基础

    (一)破产救助基金

     古训有云“无粮不聚兵”,要使官方接管人保护公共利益、管理破产人财产以及遏制引发破产行为的职能得到有效的发挥,没有有力的资金保障机制是很难做到的。破产法维持公共利益方面的成本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现代破产法制度关注的主要焦点。基于公共财政理念的大背景下,官方控制将导致不必要破产费用的质疑一直不断,所以1883年英国在创建官方接管人制度时就以不给国库增加负担为主要的考虑因素。起初,官方接管人的费用主要来源于对每个破产申请的收费,一小部分的费用来源于追偿的破产财产和存入英格兰银行一个专门账户的所有追偿财产的利息。

    随着“无产可破”案件的增加以及破产服务局账户(The Insolvency service accounts)的设立,涉及破产法维持公共利益方面的破产救助资金,主要由破产服务局账户来操作,破产服务局的资金来源建立在每年国会通过的总税收对商业创新和技术部(The 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 and Skills)拨款基础上。破产服务局是一个既产生费用开支,又创造收益的破产管理公共部门。其收益主要来源于案件管理的费用、不合格董事补偿的费用以及破产服务局账户上的固有资金赚取的投资收益。这些投资收益直接汇付给国库统一基金,而其他收益则汇付给商业创新和技术部。破产服务局账户上固有资金赚取的投资利益有很大部分来源于该账户存款人的商业利息,因为该账户不需要向存款人支付商业利息。随着破产执业人的规范和执业保险的出现,基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考虑而要求破产执业人将破产财产中的资产汇入破产服务局账户且不需支付这些存款人商业利息的规定丧失了合理性基础,这种不付商业利息的行为剥夺了债权人一定数量的合法债权,破产服务局账户的存在就成为了备受争议的话题,因此破产服务局账户必须寻求其他的资金来源渠道。

      当前破产服务局账户资金来源于其提供的有偿服务和不动产账户(Estate accounts),不动产账户通过托管人或者清算人将不动产账户中涉及的货币资金存入破产服务局账户。其为破产执业人提供不动产核算和投资服务,在涉及破产和清算时,代表官方接管人管理资金。不动产账户服务部门管理用于政府金融服务的破产服务局账户。超出每日需求的资金则被转移到由国债减持委员会委员掌管的破产服务局投资账户(The Insolvency Service’s Investment Account)。在破产案件收益与成本管理实践中,依照财政部公共资金管理原则 ,管理费用收益将用来弥补破产管理成本。在破产案件管理中,破产服务局设立一个1715英镑的简单案件管理费反映其管理一个破产案件的平均成本,并为强制公司清算案件设立另一个2235英镑的案件管理费。这些管理费用有一部分来源于债务人或债权人在上呈破产或公司清算请求时所付的保证金。在具体案件中,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破产财产的实现来弥补,但超过50%的案件是没有财产或者财产很少,这样国务大臣管理费用作为第二种费用用于管理这些案件的成本支出。自2010年4月6日起,国务大臣管理费用主要是从那些拥有超过2000英镑破产财产案件的财产中提取17%比例作为资金来源,但每个案件的国务大臣管理费用最高为80000英镑 。

     正是由于有了上述如此协调有力的资金保障机制,才使得破产法制度中保护公共利益的官方接管人制度得以有效运行,并解决了其在维持公共利益方面的成本问题。利益会使判断带有偏见 ,如果没有上述独立的资金保障机制支持,官方接管人就很难对破产案件的原因以及破产人的行为进行中立而独立的调查,就难免会受市场利益因素影响而使调查结果的客观性无法得到保证。

    (二)国家保险基金

    在破产的雇主应当为以前的雇员支付遣散费及其他款项而未支付,破产服务局下设的遣散费支付办公室负责使用“国家保险基金”支付此类费用。遣散费支付办公室的工作包括各种索赔请求处理、公众的询问处理以及在发生付款请求权纠纷时将案件上呈到就业法庭审判。

    遣散费支付服务目标就是确保雇员从国家保险基金索赔请求尽快、妥善地得到处理,在收到索赔请求的三周内解决78%的索赔额,在六周内解决92%的索赔额。

    为解决这些索赔诉讼,破产服务局共设四个遣散费支付办公室,一个在爱丁堡,两个在伯明翰,另外一个在沃特福德。遣散费支付办公室负责使用的“国家保险基金”是依照雇佣权利法第11、12部分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在“国家保险基金”支付遣散费之后,由破产服务局代位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向雇主索赔。通常遣散费的支付范围设有种类、期间与数额的限制,会低于职工债权总额。职工在政府支付大部分清偿之后仍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破产法提出清偿要求。

    破产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法、多个机构有机协调的工作,任何破产制度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涉及的这些部门机构和法律规范的协调性。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