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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角色与机制:英国官方接管人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王斐民 林土瑞 时间:2013-04-12 阅读次数:1336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英国官方接管人制度对我国管理人制度重构的一点启发

    我国的破产制度建立比较晚,相比较于英国发达的破产制度,我国破产制度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虽然2006年通过的新企业破产法在很大程度上改进了破产法律规范粗略、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的不足,但在“无钱可赚”案件的管理人指定上依然缺乏可操作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不断地提高。一旦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得以建立,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个人破产案件必然会急剧增加,“无钱可赚”的管理人指定问题必将更为突出。引进英国官方接管人制度,解决整个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显得十分必要。

    在“无钱可赚”案件的管理人指定方面,我国法院面临的问题是,一方面没有设置官方接管人制度,没有官方的管理人去承办无足够财产支付管理人合理报酬的破产案件,另一方面,又没有通过法官在指定管理人时进行案件“肥瘦调配”的机制 。正如前面英国官方接管人制度设计之目的中提到的,没有足够的财产支付私人破产执业人费用,私人破产执业人很难有承办这些案件的热情。对这些无钱可赚的案件,在私人破产执业人的市场里注定是不受欢迎的,但这些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破产机制的有效运转,因此才需要官方接管人制度这一破产救济机制来解决该类案件。在我国破产制度中引进官方接管人制度,我国学者已多有建议。

    结合文章前面提到官方接管人制度的理念、机构的地位与角色、资金保障机制,笔者在这里也有一些自己的建议:

    第一、破产是一项需要多个部门法、多个机构有机协调的工作,我国在引进官方接管人制度时,应当考虑同时引进与其相协调的机制,如上面所述的资金保障机制,否则可能使得引进的制度因唱独角戏而难以运行下去。

    第二、引进官方接管人制度,涉及到法律移植问题,应当考虑其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配套问题,否则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难以发挥其应有之功效。

    第三、官方接管人制度的引进,必须转变我国现行的一些破产理念和拯救文化,制度的创新必须依靠文化的支持,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破产理念和拯救文化是无法使新制度得以健康发展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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