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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作者:谭明娜 时间:2013-04-19 阅读次数:1837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摘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由于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中的核心制度,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特的地位,在破产程序中起着均衡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各国破产法都对管理人制度寄予厚望,要求破产管理人能够拥有必要的专业知识、经验和个人素质,并能尽职尽责、忠于职守。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都应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对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本文以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的内在涵义为切入点,寻求建立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认定、实现和强化其责任,彻底实现破产管理人的权责利有机统一,从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以实现破产案件的公正、公信和权威性。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破产财团说  民事责任  责任限制

    我国新《破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设立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所谓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并负责对其清理、管理、估价、处分和分配的专门机关。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重要地位,享有广泛的职权,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为管理或处分行为时因故意或过失往往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这时法律应当使破产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对损害进行救济,并着力预防类似损害的再次发生,因此对破产管理人承担责任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我国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建立了管理人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但过于抽象,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合理建议。

    一、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解析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相比拥有更大的权利,为实现破产管理人权责利有机统一的目标,破产管理人责任的确定成为必然。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笔者在此仅以民事责任为基点进行考察。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则首先应弄清其民事责任的内在涵义。本文所讲民事责任是破产管理人违反私法之义务,损害他人权益或法益,因致必须承担私法关系之不利益。 

    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因其责任相对人的不同有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之分。所谓内部责任是指在破产法律关系中,破产管理人向破产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破产债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情形。所谓外部责任则是破产管理人向破产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第三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经营、管理破产财产时经常要与第三人发生经济交往,在交往中可能会因订立合同而产生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及违反附属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契约责任,也可能会因对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些均为破产管理人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些民事责任以何种财产作为责任担保财产,是理论上以及实务上比较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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