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作者:谭明娜 时间:2013-04-19 阅读次数:1837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探源

    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不外乎交易费用理论、社会公共政策理论、权利滥用之禁止理论和法律概念分析理论等。依照侵权行为法理论和法律逻辑,任何人应当就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法律追求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市场经济需要的一种基本回应。“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 由于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控制权的拥有和行使,造成了破产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实力悬殊之客观事实。为扭转这一失衡的利益格局,需要确立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以期实现对公平正义这一法律终极目标的追求。但是,破产管理人基于何种理由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什么能够作为民事责任的主体?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一定的争议。

    (一)破产管理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选择

    大陆法系的理论主要有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 等各种学说,目前占主导地位的是破产财团代表说。代理说认为破产程序性质属于清偿过程,本质上是非诉讼程序,重在解决破产人与破产债权人之间的清偿关系,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 职务说是破产程序公力救济主义的产物,它源于1892年德国民事判例集中所载的一则判例,该说与代理说形成鲜明的对比。它强调破产程序是全体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重视国家强制执行机关与破产人及债权人之间的公法关系,从而将破产管理人视为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员。 破产财团代表说最早由德国汉堡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鲍狄奇于1964年提出,不久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并得到了与日俱增的附议。此说认为,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脱离破产人而具有其独立存在的属性,成为权力义务的主体,这个团体的议事机关和代表机构,就是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人。此说最大的特色是赋予了破产财产以主体地位,即客体主体化,而在这之前,破产财产一直被认为是破产法律关系的客体。此说最大优点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代理说和职务说无法解决的一系列的理论难题。 

    然而,破产财团说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第一,该说的法理基础是破产财团的主体化,这必须以一般法或者特别法明确承认破产财产的法人资格为前提。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很少有立法规定破产财产具有法律主体的地位,而且与人们的习惯观念并不相合,难以使人们接受。 第二,如果认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那么其就应该按照破产财团的意思处理破产事务,而破产财团根本无从表达自己的意思,破产管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却要听取法院、债权人等主体的意思,从而使该学说陷入矛盾。

    虽然破产财团有一定的缺陷,但我们认为它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消解其自身的缺陷,笔者认为这要从明确破产管理人应有的法律地位入手。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立

    《破产法》的立法目标 决定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那么,我国新《破产法》属于哪种模式?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在此笔者认为,我国新《破产法》以私法为本位兼顾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阶段,确立了社会本位目标模式,即《破产法》的综合目标体系:保护债权的公平受偿,救济债务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新《破产法》虽然未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定位,但是其开宗明义,在第一条即规定了立法目标。正是基于《破产法》的综合目标体系,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应当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制度中,从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应该界定为破产财产的受托人。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323节规定,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它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英国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接管人行使其职权时,视其为公司的代理人。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代理关系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而是一种法律上假定的代理关系。在法律上虚构这样一个代理人,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英美法系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法条予以明确规定,从而有效的避免了理论上的争论。当将信托制度融入破产法后,根据其原理,破产人作为委托人,在破产宣告后,将破产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即受托人),让其为了所有债权人(即受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它可以以其自身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同时,破产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在管理处分破产财产时须受到债权人(即受益人)或其代表的监督。这就解决了在破产财团学说下,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团的代表人,其意志不应受与破产财团不相干的监查人或监察委员所左右的矛盾,因为在这里,债权人己成为了破产财产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