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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作者:谭明娜 时间:2013-04-19 阅读次数:1838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构建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据上述分析,破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之分,具体又可类型化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破产管理人的内部责任承担

    从一般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于对法律义务的违反,法律责任的性质取决于法律义务的性质。 由于解决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性质这一难题,所以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义务内容也就随之而出了,其处于受托人地位,所以承担的义务一方面是法定职责义务,另一方面便是信托义务,而违反这两方面的义务也就产生了两方面的责任。下面本文从两方面来论述破产管理人的内部责任。

    1.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的民事责任承担

    我国新《破产法》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主要是:(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这与各国破产法规定的职责大致相同,但是因为对其法律地位等问题认识的局限,仅规定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违反法定职责承担责任的法定要件。

    破产管理人违反破产法上管理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在破产法上的特殊应用。破产管理人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判断的标准,是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侵权责任理论,一般认定侵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笔者认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第一,破产管理人违反破产法规定之义务。《破产法》规定的义务主要是由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所包含的法律上的义务。《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设定了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中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存在下列行为可以认定违反法定义务: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档案材料;未及时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调查和评估;未及时对企业的债权进行清收;未及时对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做出决策;以不合理的方式管理和处分企业财产;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进行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等。第二,破产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破产管理人行为时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主观上有轻过失,就应承担责任。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是各国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要求,若破产管理人欠缺此种注意,为轻过失,若欠缺一般人的注意,则为重大过夫。无论哪种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破产管理人都应负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管理人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可以适用过错推定,破产管理人应就自己没有过错负举证责任。破产管理人如果要不承担责任,需证明自己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存在合理的免责事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破产财团有遭受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是指管理人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这里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减损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是指若除却破产管理人的过错行为必定能取得的将来利益。管理人的失职行为既可以导致利害关系人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可以导致财产的消极损失。第四,破产管理人的过错行为和破产财团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通常被视为联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逻辑纽带,任何赔偿责任,均以致损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作为要件。实践中,管理人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确立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判断事务之间的因果可以采用事实与违反事务的先后顺序、违反义务行为的客观性、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等方法。 认定破产管理人承担破产责任,要分析损害造成的原因,如果破产管理人不是由于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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