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民事责任制度的思考

作者:谭明娜 时间:2013-04-19 阅读次数:1838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2.破产管理人违反信托义务形成的民事责任承担 

    破产管理人既然处在相当于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作为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他也应当负有和信托受托人相当的责任,也就说破产管理人除了负有法定职责外,还应负有受信人义务。我国《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也就是规定了信赖义务与忠实义务。

    (1)信赖义务与损害赔偿责任。信赖义务(fiduciary duty)源自于罗马法,它具有信托的特征,该义务要求行为人管理他人事务,不是站在一般普通人的立场上,而是要站在一个有相当知识经验人的立场上的注意义务。大陆法系各国破产法虽然没有赋予破产管理人受托人地位,但在其破产法中多规定有破产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英美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负有“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信托义务的中心,在于利益相反行为的禁止,因此,破产管理人应禁止不诚实的行为。《德国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因其过失违反本法规定义务时得向所有相关参与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负有一个普通诚信破产管理人所应承担的勤勉责任。”《日本破产法》在第八十五条破产财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中规定:破产财产管理人必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其职务。破产财产管理人疏忽前款的注意时,对利害关系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新《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管理人的勤勉尽责义务,还在具体章节中规定了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第六十九条特殊行为的及时报告义务、第七十三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移交义务、第八十四条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的义务等等。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指对行为人在为某种行为时是否达到合理要求的一种抽象的判断或评价。至于善良管理人注意的程度到底为何,则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将之概括为:依一般的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验且诚实的人,在为某种行为时所采用的注意。有的学者则将其归结为: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具有的注意,用于评价具有相当知识或经验的人在为具体行为时的注意程度,并以此衡量其有无过失的一般观念。 笔者认为破产管理人负有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其执行职务时与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及学识相适应的高度注意义务,可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依法律程序具体认定。

    (2)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谓忠诚义务,是指管理人如何处理自己的个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关系时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大陆法系各国破产法均未规定破产管理人的忠实义务,英美法由于将破产管理人视为财产托管人,在英美法中破产管理人负有忠实义务是当然之意。这是因为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本来就是英国信托法中的概念,是指受托人不能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能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 忠实义务是在管理人与关系人利益冲突情形下的一种诚信态度。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中确立了这个规则是适当的,代表着将民法的帝王条款引入到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属性的破产法上,代表着一个巨大的进步。

    ①破产管理人不能为自己谋取私利。一般来说,破产法不允许破产管理人利用职务为自己谋取任何利益,他对债权人承担职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他的这种职责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法律不允许他将自己处于一种使自己的职责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在破产管理人工作进程中,破产管理人不能从自己的职务取得任何利润,除非他得到债权人会议或法院的明确授权。破产管理人利用职务取得利润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如获取中介佣金、获取董事费、与破产企业从事业务竞争等手段和方式。

    ②禁止自我交易规则。在信托法中,作为一般规则,受托人不能为自己购买信托财产,这个普遍规则也称为自我交易规则(the self-dea1ing ru1e )或禁止自我交易规则。 笔者认为这一规则同样是忠实义务的应有之意,即法律应当禁止破产管理人购买破产财产。因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破产管理人在购买破产财产时利用了他的管理人地位,所以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不管破产管理人是多么诚实,破产管理人都不允许购买破产财产,正义的社会利益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这种交易。因此,禁止自我交易规则几乎可以说是一项绝对规则 。自我交易规则的后果就是导致该交易行为的无效。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