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思与重构:破产案件信息披露机制研究
作者:孙静波 张进 时间:2013-04-25 阅读次数:2154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审思与重构:破产案件信息披露机制研究
——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视角
摘要:近年来因经营不善寻求破产保护、以有序退出市场或实现重整的企业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破产案件涉及众多主体的权益调整,新破产法虽已改进良多,但仍有部分内容原则性太强,如针对破产案件中的信息披露环节缺乏系统详尽的规定,难以给予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以此为基础衍生的其他权利以最周全保护。同时,欠缺透明度的审理过程为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进而弱化了司法公信力的塑造。对此,本文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破产案件信息披露机制的立法价值,并在剖析信息披露现状及其深层原因的基础上,从应然范畴进行制度重构,涵盖披露内容、披露主体、披露方式、法律责任等环节,力求构建一套符合破产案件审判规律、具有可操作性的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拓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渠道,以期为各方当事人有效参与破产诉讼提供切入点,以回应社会转型期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刚性需求。
关键词:破产案件;信息披露;司法公信力
涉及调整多方权益的破产案件耗时较长,多重法律关系交错并行,如缺乏一套规范系统、完整详尽的信息披露机制,极易为案件审理中的权力寻租、不当博弈提供运作空间,进而危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冲击司法权威,故应通过立法予以规制。本文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视角,从基本原则、披露内容、披露主体、披露方式、法律责任等环节切入,对破产案件信息披露机制进行初步架构,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缺位,更好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以期对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破产案件信息披露之价值考量
信息(information)有多重涵义,破产案件信息可理解为对案件进程或当事人决策具有实质影响的事实或基于此事实得到的观点或结论,前者如破产财产的处置,后者如审计报告。披露则指信息掌握者借助特定载体或媒介将上述资讯公诸于众、使其知道并了解的过程。
规范科学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于破产案件的依法审理和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价值。
(一)合理披露信息契合破产案件特殊性
相比普通民事案件,破产案件为众多主体提供了再次博弈、重新配置合法权益的机制,多组异质化的权利义务交织并行,涵盖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复杂多变,在破产财产有限的前提下,因非合作博弈带来的诉讼成本和风险急遽放大,各方权益会因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叠加作用而陷入难以预知状态。同时案件审限跨度长,且一裁终局不可逆,整个过程环环相扣,一个环节出错必将影响后续进程,错误结果难以回转,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
如缺乏合理的信息披露,将出现政出多门、信息紊乱,当事人不得不在真假混杂、良莠不齐的信息中费力收集、分析、筛选、甄别,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降低信息可信度,难以作出最有效率的战略选择,降低诉讼效益, 更可能导致案件审理被掺杂各种非理性因素,整个破产流程陷入失控状态或被个别强势利益主体主导操纵,难以发挥破产制度的效用,进而消解司法效果,影响案件全局的公正处理。因此为更好保护各方权益,亟需以信息披露为依托,对破产全程形成全方位、多视角监督。
(二)完整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理性应诉
破产案件当事人享有包含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综合性权利体系,如表决权和优先受偿权。
充足必要的信息披露扩大了当事人尤其是居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信息占有量,使其了解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从中发现于己不利的问题,并有效行使其他权利、寻求合法救济,从而能相对有效地解决案件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科学决策提供必要条件,并制约滥用破产程序恶意逃债的行为,促进市场的有序发展。 反之,包括表决权、派生诉讼起诉权等其他事后性质的救济权利都将流于空谈,“仅成为法律上的权利,而非实践中的权利”。
而基于当事人的实质性参与和有力推动形成的诉讼结果,因极大尊重了其意愿,会大大激发其理性对话、冷静决策、推动纠纷化解的热情,从而使诉讼结果获得正当化的程序保障,即使是不利后果也更宜于被接受——以理性沟通为基础的诉讼环境使各方权益得以平衡保护。
(三)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预控擅断腐败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取决于司法主体、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三因素。 其中司法过程是众多主体参与、协同运作的领域,也是信息披露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以信息披露为突破口,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和建立有效的司法回应机制, 可促使司法在阳光下运行,避免博弈失序与利益失衡。而作为掌控案件全程的居中裁判者,法院占有和控制大量信息,且往往被视为可信的信息源,在引导舆论方面有先天优势。如法院未能在有效沟通中传达运用这些信息,其价值也将随案件审结而泯灭。更何况这些信息多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后者考评司法工作的重要指标,且便于公众监督司法,减少暗箱操作空间,预防司法专横擅断和腐败。如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因此形成的焦虑不安投射到司法领域,将对司法运行实效产生怀疑甚至失望, 进而导致司法公信力的弱化丧失。反之,合理披露信息有助于法院与当事人形成良性互动,甚至可以从后者处获取更多涉案背景信息和线索,推动案件审理。
此外,被动介入破产案件审理的法院其实也是信息接收者,需要在掌握充足信息的基础上厘清真相、作出裁判,尤其对于横跨金融、经济、财会等领域的涉案问题,更需良好的信息储备弥补专业局限性。
故合理的信息披露是法院对案件信息的资源化运用,可令当事人和公众信服,接受司法裁判并加以遵守,为法院赢得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从源头上减少信访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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