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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思与重构:破产案件信息披露机制研究

作者:孙静波 张进 时间:2013-04-25 阅读次数:2155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破产案件信息披露之制度构想

    笔者认为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如下制度设计,给予各方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

    (一)信息披露内容

    破产案件信息披露并非毫无限制,而应确定合理范畴,在限度内规范操作。立法时可明文列举并辅以弹性条款,避免挂一漏万。

    1、重要性标准的确定

    当事人多为有限理性主体,在信息爆炸的情况下难免形成认知上的偏误而影响其判断,故有必要确定合理的信息披露范畴。 既然予以披露的应为有价值的重要信息,故应确定“重要性”的标准,即确保当事人获取充足信息为决策服务,又不致信息掌握者负担过重的披露义务,同时还不会阻滞破产进程。建议采用二元性标准:一是对案件审理进行有实质影响的事项;二是对当事人权益和决策有实质影响的事项。具体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2、信息披露的列举

    基于上述标准,应予披露的信息可分为如下几类:

    涉及债务人及其控制人的信息。如涉及债务人的未履行合同;涉及债务人或其股东、高管的诉讼和仲裁;债务人资金流的变化;债务人的关联企业及其业务往来;罚款、罚金或税款的缴纳;破产原因分析;债务人日常开支;债务人的印章、账簿、文书等。

    涉及破产财产变动的信息。如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形成的文件;牵涉破产财产的诉讼或仲裁等;需要以破产财产支付的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持续经营中的财务运营情况;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追索情况等。

    涉及法院司法工作的信息。如法院阶段性工作总结;法院就具体问题的解决对策和集中答复等。

    涉及管理人等中介机构的工作信息。如针对当事人提问的集中答复;阶段性工作报告和下一阶段工作预案;管理人就债务人破产期间内部经营管理作出的决策及原因;管理人等中介机构的报酬及支付依据等。

    破产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如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审计评估报告;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等。

    其他应予披露的重要信息。如破产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票据;破产债权确认或变动的信息;可能对行业市场产生震动的事件;可能引发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的信息;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应予披露的信息等。

    3、信息披露的例外

    破产案件信息披露也应视情况有所例外。

    一是涉及法院审判秘密的内容。如合议庭笔录,案件审理报告,债务人或管理人向法院说明具体问题或汇报工作的内部沟通资料,承办法院向政法委等部门或上级法院沟通汇报的材料等。

    二是影响案件审理全局的信息。对于披露后可能对案件全局带来负面效果或不利于公众利益整体保护的信息应合理选择披露时机或经技术化处理后再行公布。如对于有极大重整或和解可能的企业,严重损害其商誉的信息可视情况处理,避免因负面消息的过度披露扭转整个案件结果。此外一些尚在讨论或协调处理的问题,如破产财产的确权等,过早公布易给案件审理或问题化解增添压力,或引发公众恐慌等负面情绪。

    三是涉及商业秘密及隐私的信息。商业秘密能为企业重整或清算创造经济价值,而个人隐私也应受法律保护。故信息披露应避免对全部涉案当事人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侵害。

    四是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信息及其他一经公开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稳定造成负面冲击的信息应慎重处理。

    (二)信息披露主体

    诉讼是主体间进行信息沟通并以此为基础作出决策的动态通信过程,具备信息传达者、信息接收者、传达内容三个要素, 三者对于诉讼的推进及结果均有重要作用。很多时候当事人间的横向沟通比基于法院职权形成的纵向沟通更宜于解决纠纷,而任何平等沟通的前提都应是信息的充分互通。因此破产案件中应合理确定信息披露主体以推动整个破产流程的顺畅进行,在解决债权问题的同时促进其他涉案纠纷的一并化解。

     1、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债务人及其包括大股东、董事、公司高管等在内的实际控制人在破产案件信息占有上具有先天优势,无论破产前的公司内部运营资讯还是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内幕信息,都占据强势地位,故应承担主要披露义务。具体包括:如实回答法院和管理人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质询;配合移交企业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如实释明相关问题。

     2、债务人特定工作人员

    即财务会计工作人员、债务人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特定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等。此类人员虽不掌握债务人运营全部信息,但基于职权等因素了解特定领域的信息,故应就该领域负担披露义务。

    3、管理人等中介服务机构

    管理人及其聘用的律师、会计师、审计评估工作人员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就各自在破产案件中负责领域的问题和阶段性工作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回答法院及债权人的询问。

    4、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作为引导和促进诉讼程序的调控者, 直接主导破产案件进行,对于信息的获取和公布具有显著的职能优势,故应承担重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将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示给公众。

    通过确定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可确保破产流程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信息源,从多角度、多层次形成完善的信息披露系统,展现案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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