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思与重构:破产案件信息披露机制研究
作者:孙静波 张进 时间:2013-04-25 阅读次数:2154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五)妥善处理四种关系
破产案件信息披露工作还应处理好四种关系。
1、司法审判与当事人的互动
法院所追求的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寻求的平等保护在价值理念上是相互契合的。但当事人受个人情绪影响易以私利为标准衡量司法,难免与司法形成碰撞。故法院在审判和披露信息时即不能屈从于民众激情,过度迎合舆论压力, 又要充分考虑民意,兼顾各方权益保护,合理释明引导,实现与当事人的良性互动、不同利益间的动态平衡和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2、司法审判与新闻媒体的协调
新闻媒体多以道德为评判尺度,以时效为工作准则。法院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时应引导媒体保持与司法基本同步的报道进程,防止媒体角色越位,实现二者协调互动,避免将信息披露异化为舆论审判的前奏,致使依法裁判被舆论架空绑架。
3、信息披露与其他权益保护的兼顾
如前所述,信息披露难免与隐私权、商誉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益的保护相冲突。在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知情权和公众利益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制度设定的界限披露信息,如坚守披露原则、披露范畴、披露流程等,具体权益如需特殊保护也应及时报备法院。避免因过度披露、无序披露或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4、破产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等特殊类型公司的信息披露有专门规定,与破产法的信息披露有可能发生重合或冲突,故在构建和运行破产案件信息披露机制时应注意不同法律间的衔接。
边沁曾语: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是对努力工作的最有力鞭策,是对不当行为的最有效抵制,使得法官在审判时保持法官的形象。 可见信息披露机制对于破产案件依法审理和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故应及早提上立法议程,以满足公众对社会正义的基本期望。
【注】孙静波,女,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张进,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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