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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满华:我国民营企业退出路径的探索与思考

作者:方满华 时间:2013-06-17 阅读次数:8435 次 来自:中国法院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淘汰机制,大量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不能适应竞争环境或其他一些原因被迫停业关闭。在我国民营企业的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法人型民营企业,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形式的经济实体,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或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法人型民营企业的股东由于对外承担有限责任,退出问题较为典型,故本文将研究限定在法人型民营企业,故下文所述民营企业专指法人型民营企业。按相关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时,应及时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以退出市场。然而,现实情况是,当民营企业经营不善,陷入破产状态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愿意申请破产,大多数企业主置企业而不顾,或携款而逃,或避而不见,大多数债权人选择起诉而不是申请破产。完善民营企业退出机制,确保民营企业及时合法退出市场,无论对经济发展还是法院集中化解纠纷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营企业退出的现实状况

   (一)案例:民营企业之死

   2010年1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宣布,佛山首例民营企业破产案——顺德区汇中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中电器)破产案件的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一致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全额清偿所有工人工资及社保费用共计10万余元后,汇中电器正式破产退出市场。

   2009年4月30日,汇中电器在缺少资金支持,连续长时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停止经营,公司已累计亏损277万元,到期债务163万元。公司停业后,相当一部分的员工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泽(非股东)个人垫付,但还是拖欠了大量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09年6月30日,汇中电器向顺德区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裁定受理汇中电器公司的破产申请,依法指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并发出受理破产公告及申报债权公告。经审查,该公司共有普通债权人3名,工人债权人14名,其中所欠普通债权人的债务金额为102.16万余元,欠工人工资90609.82元,社保费用9764.64元。对汇中电器财产进行清理后,扣除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112054.75元后,可分配财产总额为103933.96元。由于张鹏泽之前用个人财产为工人垫付工资56359.82元,这笔费用计入工人工资债权,再加上他之前垫支的33943.05元的破产费用,如若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将一无所获。在顺德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张鹏泽同意将其全部债权按6万元进行清偿,其余部分予以放弃。最终,所有工人工资及社保费用均得以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按3.315%的比例得以清偿。 (1) 

  (二)数据:民营企业退出少

   据《扬州日报》报道,2010年,扬州市民营经济占全市GDP的比重已达到51%,全年上缴税收142.07亿元,占全市税收总额的64.6%,吸收从业人员超116万人,民营经济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突出。(2)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扬州市规模民营企业数量有限,大多数民营企业仍属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弱,由于市场经济的竞争淘汰机制,特别是近几年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部分民营企业因不能适应竞争环境或其他一些原因被迫停业关闭,生产经营无法进行,但这些企业大多没有合法退出市场。以笔者所在的扬州市维扬区为例,全区登记在册的三千多家企业中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未注销的企业就高达四百多家。而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也非常之少,以笔者所在的维扬法院为例,2005年到2010年5年内仅受理破产案件2件,其中1件宣告破产,1件受理后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发现其财务帐册不完善,无法确认债务人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具体情况,致无法认定债务人是否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驳回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问题的提出:民营企业退出难

   在经济较为发达、民营企业众多的佛山市直到2010年才受理了第一例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可见民营企业破产之难。该案的办案法官指出:民营企业在破产程序上遇到的难题普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启动上由于缺乏资金支持,无法进入破产清算。国有企业如果要申请破产,政府的公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般都会先进行垫资支付,用于缴纳管理人费用,办案费用以及法院方面等费用。这笔费用对已经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尤其是小规模的民营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二是在破产财产审计方面,目前看来,有很多民营企业不注重公司的财务规范,导致企业的账目不齐全,或者根本就没有账目,给破产审计中无法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详实的认定,法院方面只能对现有查实的财产进行分配。(3)该案承办法官提出的两个方面的问题是我国民营企业退出面临的两个最重要的障碍。

   依据法律规定,民营企业终止经营的方式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主动退出;二是被动退出。主动退出是指民营企业因分离、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而退出市场,如企业自行解散;被动退出则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被解散或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民营企业由此退出市场,包括因出现法定由而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但终止并不意味着市场退出,解散但未注销企业并不完全退出市场,只有企业被注销导致完全丧失法人资格才导致企业退出市场。 要注销一家公司,清算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分为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与法院强制清算。公司终止时,由于尚未进行清算,对其资产负债情况并不十分清楚,应当首先启动自行清算,但经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发现其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自行清算将无法进行下去,就需要清算组织或者债权人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对此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公司在自行清算中要么不进行清算,要么怠于清算,不履行清算程序的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不进行真实的财产清理,使公司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债权人在到期债权没有得到偿还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清偿时,才发现公司只剩下一副空壳。

   在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下,一些私营企业经营不善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财务困境以至于企业倒闭是正常的经济现象。实践中,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淘汰出市场,但却鲜有民营企业自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或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退出市场。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下,这是一种不正常的法律现象,值得我们思考。民营企业私人投资,一旦企业出现问题,投资人往往采取的方式就是尽可能的通过种种方式逃避债务,企业不经清理就关门走人,由此导致这类企业的诉讼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应诉材料无法送达,判决后无法执行,涉诉信访压力巨大。如扬州国茂鞋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0年11月弃企潜逃,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多次到政府上访,引起了到扬州视察的周永康书记的高度关注,而其他债权人也都闻风起诉,仅至2011年3月,法院受理的该公司诉讼案件就高达116件,而如果能启动破产程序,该公司的审判、执行案件都可以一次性解决,由于无人申请破产,破产程序集体化解纠纷的优势无法体现,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由于大多数企业主选择置企业于顾,导致企业的财产得不到保护、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利益很难通过正常的程序予以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从法律制度上说,没有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势必会导致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逃出市场,严重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这个角度看,人民法院必须发挥审判职能,大力开展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真正发挥好破产法这一市场‘清道夫’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大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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