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若干问题的研究
作者:张澎 时间:2013-08-12 阅读次数:8888 次 来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四、重整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一)重整案件审理中面临的困难及问题
1.司法资源不足。面对破产重整案件数量增长、事务繁杂的新情况,人民法院在司法资源配置上面临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审判力量不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对破产重整案件难以投入大量人力;二是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创新和程序调整较快,法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亟需通过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2.管理人不能胜任重整工作需要 。一是管理人缺少综合业务能力。被随机指定的管理人仅具备法律、审计或者评估等专业知识,遇到非本专业范围内的业务往往力不从心。二是缺少经费保障。在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前,破产企业大多严重缺少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和开支的资金。管理人接管企业后,企业资产变现和债权清收不能在短期内实现,被指定的管理人大多不愿垫付资金,造成相关工作停滞。三是市场准入门槛偏低,约束机制不足。目前许多破产企业的资产动辄上千万元,破产管理人权力极大。而担任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仅数十万元,因管理人的责任出现重大损失时,难以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成效也没有具体的考核评价措施,管理人管理绩效与报酬如何挂钩存在较大分歧。
3.税费减免困难。资不抵债是企业破产的根本原因。为此,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先后对破产企业出台了政策扶助性文件,但有的部门却在这时终止执行政府扶持政策,使举步维艰的破产重整工作进一步陷入困境。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往往在税收上将破产企业作为非正常企业处理,拒绝企业再开具发票。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开具发票时,即使愿支付所开发票税款,也被税务机关拒绝,导致重整工作无法进行。
4.土地和房产分离。破产重整案件中的资产变现,受到房、地分离的困扰。破产企业的主要资产往往是房屋,而附着的土地大部分是国有划拨土地。破产案件资产变现中,房屋常常是由法院司法鉴定处按程序指定拍卖机构公开拍卖处置,土地不属破产财产,国土部门对土地的处理方式不能与法院破产财产的处置及时接轨,又不委托法院与房产同时处置,形成了房、地分离状态,严重制约了破产财产的变现,造成债权人特别是企业职工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二)对策及建议
1.增强破产案件审判力量,注重破产审判人才培养。破产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专门成立破产案件合议庭,对其单独制定绩效考核标准,以提高工作主动性和办案效率。建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每年举行一次破产案件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系统传授最新的破产法知识,通过培训加强法官的知识储备,提高专业技能。此外,省法院、中级法院要适时举行破产重整研讨会,结合司法实践对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题研讨,特别对职工债权、担保债权等特殊债权的保护、推动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有效方法、重整的新模式进行重点研究,推进新的规制出台。
2.加强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培训工作,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一是严把管理人名册进出关口。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选任方法,确保有能力、有意愿且各项综合能力强的社会中介组织和人员进入名册,同时设置管理人恶意怠工、退工的惩罚机制,防范管理人的投机行为。二是中介机构联合实行优势互补。建议由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互联合,优势互补,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管理人竞争。三是加强管理人的业务培训。法院可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对管理人进行破产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中介机构的素质和破产管理能力。四是争取专项经费保障。各级法院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尽快出台针对企业破产案审理的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并明确对政府专项拨付的经费应当从企业变现的资产中优先偿还。五是打造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建立管理人的考核评估体系,根据管理人的综合实力和业绩进行分级,形成绩优者升级、平庸者退出的优胜劣汰机制。
3.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破产案件外部沟通协调机制。由党委政府牵头成立企业破产及重整工作指导、监督、协调机构。一是加强信息研判。对企业主管部门及政府各职能机构上报的企业破产预警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研究分析,监督指导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予以和解、重整,对于确需通过破产途径退出市场的,及时督促、协助企业启动破产程序。二是协调解决企业破产或重整过程中的难点问题。调动各种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在企业债务清理、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为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破产或重整财产出售后的办证问题,进一步制定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对相关税费应积极协调国土、税务等征收机关减免,不能协调一致的,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由征收机关按第三顺序债权申报,以减轻破产企业的压力。四是建立企业破产基金,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在破产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债权时,通过破产基金代为支付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从而消除可能发生的群体信访,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
张澎,单位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彭辉,单位为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注释】
[1]王欣新主编:《破产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
[2]杨森:《破产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38页。
[3]李曙光:“关于企业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载《政法论坛》2002年20卷第3期。
[4]汪世虎:“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的条件探析”,载《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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