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新论
作者:刘军 时间:2014-06-11 阅读次数:1959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根据以上破产管理人的特定,破产法得以让破产管理人发挥如下法律作用:(一)事务处理。大量的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职务行为,作为破产财团的管理者,直接行使支配权利,了结清算事务,终结清算法人;不停地解除破产程序各个参与人,发生法律事务的处理,既要求破产管理人考虑破产人利益,又要求重视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同时也更要符合法定机关授权的特殊职责要求,都体现了破产管理人作为多元破产程序参与人的地位特定。(二)权利处分。对破产财团的经营管理、评估拍卖、分割变价、追收债权等体现了作为破产管理人管财人的特定。(三)权利保障。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实现使法律通过破产程序主要达到的目的,破产管理人借助法定职责,以勤勉尽责的工作,就是要保障上述立法目的得以落实。(四)法律监督。从宏观的角度,破产管理人除了具有直观的事务处理、财产处分的作用之外,还具有法律监督的作用。与指定机关分立,独立履行法律职责就体现了分权和监督的本意;通过对破产债务人不当行为行使异议权,体现了对破产不当行为的监督。对破产债权人申报行为的实质审查体现了对破产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等,这里还不包括不少立法例在特定程序中直接赋予破产管理人以监督权限的列举。
法学的研究的目标是对历史和现实的法律存在形态做出学理性的研讨,进而对法律的实践和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的支撑。明确破产人管理人地位就是这样的法学命题。(一)科学理解破产管理人地位可以解释破产管理人存在的法律依据。(二)对破产管理人准确定位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担任的职能,进而合理界定各破产程序当事人的程序分工,使破产法的制度功能最大化。(三)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解读为我们分析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破产债权人等法律主体的关联提供了法学思路。特别是对厘清破产管理人与任命机关之间的实务联系具有重大意义。(四)在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做出研究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维必将衍生,在传承现有的法学成果与发扬创新相结合当中,因为破产管理人独特的法律地位势必导致破产法学研究的新动力。
二、确立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法学理论服务于司法实践的哲学观点
立足于司法和破产实践,来回答破产管理人的地位问题应该是顺理成章的。在现实的破产程序中,最为引起争议的是我国破产清算组制度。从破产清算组的产生程序,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构成,到使法院与破产清算组和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尴尬等问题,都是摆在我们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反省和历史传承考虑范围的关键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对制度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对清算组制度的非议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破产清算组的产生方式,认为破产清算组系由法院商同政府而生成,行政色彩浓厚,从成立之初就不具有中立性。二是破产清算组主要以政府行政部门指派的国家公务人员临时组成,对破产清算工作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三是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清算的监督方面司法裁决权非常有限,不利于破产清算对各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实践中的上述问题和现象,使得破产清算流于形式的实际情况较为严重。对各方破产当事人,特别是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降至最低。那么,将对实际承担破产管理人法定义务的破产清算组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破产管理人二者的区别和联系的认识作为切入点,从而阐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法学研究的现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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