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新论
作者:刘军 时间:2014-06-11 阅读次数:1959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最后,破产管理人具有概括式强制执行程序中独立参与人即破产程序当事人的属性。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独自承担,在诉讼的实践和理论上均没有问题。因此,任何代理说、信托说以及法人机关说面对破产管理人自破产实践中独立履行职责、独立承担程序后果的行为模式是没有办法解释的。就像证人、鉴定人等没有办法归属于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一样,破产管理人同样应当获得独立的程序地位。而且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程序针对各种破产实体权利的处分,也使得破产管理人区别于普通程序参与者。在破产程序的进行中,破产债务人因为破产财团处分完结而与破产程序分离;破产债权人因为特定债权的实现或依照法律规定核销特定债权而退出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仍然要继续履行清算完结的善后法律事务,对有特殊遗留问题的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还要为此而继续保留。特别是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不依附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表象更明显,表明破产管理人也不同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而成为名符其实的破产程序当事人。
三、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结论性认识
(一)破产管理人新论的内容
破产程序是动用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法维度,借助既有的强制执行制度和企业清算规范,通过界定破产人、破产债权人、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等基本破产程序参与人以及其他破产利害关系人的地位,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借此完成破产财产的清理、破产债权债务的清洁和免除破产人债务或者并存着特定破产人退出市场进而予以消亡为核心目的概括式特别司法程序。
这里,由于破产法律的规定,形成特殊复杂的破产法律关系群,在这一法律关系群中既有实体法上的众多双方法律维度,也有程序法上的三维甚至四维法律制度。因此,既存在单一的私法上的当事人间的纯粹民事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存在公法上的因履行国家公权力而产生的公务法律关系;在这两种法律关系当中存在层次繁多的关系结构,正是 这些种类繁多、层次多样的不同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了破产法律关系的体系。
这个体系如同形成了任何其他单一法律关系所不具备的法律关系的场。在这个场中,破产人与众多债权人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是前提要素。人民法院借助公权力干预破产程序而生成的破产程序法律关系是主导力量,据此居于核心地位。其中,破产管理人是受命于法院指派,履行着破产法律程序的特定职责的法律拟制主体,在程序中,既要担负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合法清偿等职责,有时还要对破产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予以执行。在清偿债务层面上,破产管理人既有与破产人权利和利益一致性。这是来源于法律权利保护的思考。在破产中,破产人对破产财产的相关权利受到限制,破产人因为破产受理或者是破产宣告而丧失对破产财产管理、处分等相关权能;而相关权利通过立法的方式让渡给破产管理人。相对破产债权人,也因为破产受理和宣告的法律事实而必然丧失对破产财产单独行使为实现债权的诉讼权能,而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代为行使;对于撤销权等原属于债权人的权能也因为概括式执行程序的限定而让渡给破产管理人。这种权利让渡的权利来源直接根据均来自法定机关的指派行为。因而,这种指派因为法定事由也可以通过法定机关的指令而撤销。为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独立的程序地位。具体表现在——既有对破产财产的临时处分权,从而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破产人的意思表示;履行一部分破产债权人的权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为债权人利益而从事法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清偿债务和免除债务负担是两种相对的法律利益。对于前者似乎特定的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而对于后者又相应地实现了破产债务人通过法定程序免除相应债务,进而重新获得摆脱法律强制执行之自由的保护目的。在至少这样二者相对的法意面前,把破产管理人简单地套用任何一类现存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归类的方法都不能完整体现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从而体现破产法的立法要旨。
综上,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表述为——受命与法定主体指派,履行破产法上的法定义务,在具体履行义务过程中,通过法定的权利让渡方式,实现破产法即清偿债务又体现债务免除的法律目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资格和能力成为有别于其他各类破产法主体,而受破产法调整的破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简言之,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律关系中的破产程序的特殊当事人。
(二)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新论的立法要旨
如上所述,确定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要按照法学研究的一般原则,既要引入纯理论法学的有益因素,又要符合法学实证发展的客观要求;既要考虑既存法律规定的文意解释,又要关注立法本身的局限和改良空间。破产法兼顾国家公权力的权利保护的职务性和民事主体权利行使的私人性,以引入破产管理人的方式综合解决破产法权利兼容的特殊命题,破产管理人作为法律拟制的破产程序主体,在破产这一特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中,一方面完成因公务还指派而产生的职务任务,另一方面行使因民事主体的权利让渡而产生的特定的民事权利,并以此为凭,完善破产法管理破产事务、处分破产财产的功能,最终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获得破产利益的破产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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