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重整

浅议重整制度的法律性质

作者: 时间:2014-06-18 阅读次数:1108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从破产法的发展路径和重整制度产生的背景来看,它是用司法权干预纠正任由私人协议破产所生社会流弊,如企业资源浪费、大量职工失业、国家税源丧失等,促进私人在竞争逐利的基础上团结合作的结果。司法的干预突出表现在对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担保物权的限制以及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方面。是通过司法的“有形拯救之手”纠正市场“看不见的优胜劣汰之手”所生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 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对此,有学者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过研究,王佐法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公司重整的契约分析》一文中提到:鉴于规制者本身也是不完备的,所以法经济学在肯定公权力规制在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必要性时,主张尊重意思自治的优先性。他进一步指出,本文把重整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归纳为保护重整中的公司财产的价值使之最大化。具体制度设计原则就是在综合考察成本、收益、激励、效率和公平这些参数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在内部化成本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对于谈判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谈判没有效率的问题,如外部性和机会主义,进行规制。法官也要根据这个原则解读并适用法律。公司重整具有契约的性质,它以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未要约,经关系人表决为承诺,以发生公司重整契约的合意而成立,经法院的裁定认可而生效。在整个重整程序中,不管是程序的启动还是重整计划的制订、表决通过、监督与执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仍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私法色彩浓重。公司重整计划说到底是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间不断协商后达成的关于公司复兴、债务清偿的协议,因此就其性质而言实质上是私权性质的。

    由此,意思自治、债务清偿、维护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规则,必须充分调动各方主体协商合作的积极性,尤其必须首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征得债权人的支持,否则重整根本无从进行下去。同时为了促成困境公司复兴、稳定经济秩序这个更宽泛目标的实现,必须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进行相关的司法干预和利益平衡。我卫国教授指出:“创立和发展重整制度的动力,不仅来自当事人基于个别利益的个别理性判断而且来自社会基于整体利益的整体理性判断。这种整体判断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政策。它所依据的理性标准就是效率与公平的价值。”

    问题在于,从重整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必然性来看,企业重整是应付大量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破产倒闭所生社会流弊,避免因大批工人失业,社会信用链条断裂,国家税源丧失等一系列因素所造成的社会经济的繁荣稳定受创,从而围绕挽救困境企业,实现企业再建这个核心目标,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加以适当调节整合的产物。重整制度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它是以社会为本位的,这一点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那么既然重整制度是以社会为本位为理念指导和价值指引的,这跟它的“以私为基础”性质是不是矛盾的呢?笔者认为,这两者不仅不是矛盾的,而且恰恰是内在相通、一致的。社会本位的追求以债务人企业崇祯的顺利实现为依托,毫无疑问,债务人和出资者是重整的最大收益者。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在重整制度产生之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始终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破产程序的所有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一核心目标而展开。重整制度产生后,基于其价值目标上向债务人和社会利益倾斜,债权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了诸多限制,债权人不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债权热的利益保护始终是重整制度考量的基础性内容。我们知道,在传统的破产制度安排下,债务人、债权人、股东、职工乃至国家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而在重整制度框架下,如果重整成功,各方面临的损失都能够减少,皆大欢喜。如果重整失败,对债务人、股东和国家来说,不会遭受比破产清算更为糟糕的损失;而对于债权人来说,高昂的重整程序成本和较长的时间消耗可能使其获得的清偿大大低于破产清算。由此看出,在重整程序中,唯有债权人存在风险,可以说是背水一战,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在重整程序的选择上,债权人肯定会审时度势,在三权衡,只有当他们相信重整具有可行性,其成功的可能性大于失败的可能性,且不会因为重整而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时,才会甘冒风险;即便是在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情况下,也不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对持反对态度的债权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否则就会给公众造成信用被肆意破坏的不稳定预期,终将损害经济活力和政府公信力。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