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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重整制度的法律性质

作者: 时间:2014-06-18 阅读次数:1108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也就是说,司法干预的目的是给意思自治创造一个更加有序的环境,是为了自由而干预,而不是为了干预而扼杀经济自由;社会本位不是对市场规则、意思自治的背离,而是为了给后者一个更加完善和有序的社会经济环境,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重整制度是通过司法的“有形拯救之手”纠正市场“看不见的优胜劣汰之手”所生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社会本位”是价值指引,“以私为基础”是实现途径,二者不可偏废;这是经济社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理论与法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

    综上所述,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重整制度通过降低债权人的程序地位而拯救企业并促使其尽快走向复兴,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制度,债权人在其中做出了让步和牺牲。一个令债权人信任的重整制度,应该是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保证债权人能获得充分的消息,保证债权人可以监督程序进行的安排。否则债权人的抵制就会使重整程序陷入僵局,甚至半途而废。因此在重整制度的构建上考虑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既是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公平要求,也是重整成功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正所谓用效率的方法实现效率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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