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案例分析看重整中公共利益实现的客观结果性
作者: 时间:2014-06-19 阅读次数:587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案例2:五谷道场重整案:兼顾各方利益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12日作出裁定,批准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方案,中粮集团作为重组投资方入主五谷道场。该方案规定:五谷道场原股东将其所持有的五谷道场公司股份全部无偿让渡给重组方;重组投资方承诺出资1.09亿元专门用于五谷道场清偿债务及支付破产费用;重组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原债权人进行合作,在首次招工时优先录用公司原职工。
五谷道场重组成功将盘活该公司存量资产,解决数千人就业问题。同时,300多家供应商和销售商可以继续与其合作。而对所有债权人来说,破产重组成功将实现清偿比例高、实际清偿率大、清偿期限短的效果,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对中粮集团而言,五谷道场的健康理念与中粮集团的理念相吻合,重组五谷道场后,将把方便食品业务纳入到中粮集团食品管理架构中,并且希望能够尽快将方便食品业务注入到中粮集团在香港上市公司的业务中。
五谷道场尚不是上市公司,在重整中实现的利益平衡的多赢效果,在上市公司这种公共化的企业中更为凸显。
由以上案例分析可见,在重整计划中涉及了债权人的权利调整,如减少清偿、延期清偿;出资人的权益调整,如减少或完全消灭其股份,包括将其股份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债权人,定向增发带来的老股东股权稀释及与新股东间权利平衡问题,大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及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股东间的利益制衡等。另外,新《破产法》第87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各表决组一致通过的,如符合法定条件时,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程序区别于非破产重组活动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重整计划不需要利害关系人的一致同意即可发生约束全体利害关系人的效力,这也正是重整程序可能成功的关键所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各公司重整计划书中都没有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契约设计,那么前文论述的公司重整的公共利益目标又从何实现呢?其实,这是符合市场经济逻辑的案例体现。重整计划不过是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新的债权人、战略投资者之间重新达成的旨在清偿债务、重建企业的私人间协议,终究是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如前文所述:公司重整具有契约的性质,它以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为要约,经关系人表决为承诺,以发生公司重整契约的合意而成立,经法院的裁定认可而生效。在整个重整程序中,不管是程序的启动还是重整计划的制订、表决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仍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重整法律制度设计的目标为保护重整中的公司财产的价值并使之最大化。具体制度设计原则就是在综合考察成本、收益、激励、效率和公平这些参数的基础上鼓励当事人在内部化成本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谈判。对于谈判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谈判没有效率的问题如外部性和机会主义进行规制,体现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也就是说,公共利益的实现并不是各方当事人的直接主观追求,而是各方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益在进行协商与让步的过程中,最终达成了一个企业复苏计划,经过公共利益代表——法院的审查批准而“被实现”的。
所以,重整程序的核心内容就是在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的原则指导下,各种权益彼此进行博弈、妥协与平衡的问题,其实质在于通过各方的让步形成一个多边的利益协调机制,在此基础上摆脱财务困境,调整优化股权和资产结构,进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由于职工、公共利益之间,债务人与出资人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利益与共,因此把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利益平衡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上市公司与外部环境间的利益平衡,包括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债权人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二是上市公司内部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包括债务人原实际控制股东、债务人原社会公众股东和新的战略重组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又由于重整计划的私人协商本质和公共利益实现的客观结果性,所以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最为激烈和当属焦点的非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以及新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平衡莫属。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浅析重整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下一篇:浅议重整制度的法律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