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重整

关于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6-24 阅读次数:22522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重整计划制订期间对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重整过程中对于担保债权人权利进行限制是必要的,然而这种限制必须被约束在合理的范围内,才能保证立法的公平和对当事人各方的平等保护。从制度上给予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使得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在受到威胁和损害时,能够根据相应的制度手段来寻求救济,是切实保障担保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完善重整制度的必要举措。

    (一)重整计划应明确对担保债权人的清偿办法或不能清偿时的补偿措施

    在一些企业的重整计划中,主要采取将担保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不足部分债权转为普通债权。这种情况下,担保债权人的担保债权行使并不因为重整程序的启动而受到影响。另外一些情况下,为了保证重整企业能够继续正常经营,避免出现更大的资金困难,有时会在重整计划中拟定停止担保债权的行使。这给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带来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在重整计划中明确对于担保债权人相应的补偿措施,以公平地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促进担保债权人组通过重整计划。

    1、对停止行使担保权的担保债权人提供替代性担保或保证

    重整计划规定担保债权人中止行使担保权的,应提供替代性担保或保证。阻止担保债权人对于特定财产行使担保权,是因为担保财产对于重整企业的经营和运转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重整企业提供其他的财产对该担保债务进行替代性担保,或者由重整企业的接盘者提供自有财产对该担保债务进行担保,或者由重整企业或其接盘者寻求第三人对该担保债权提供保证。在这种提供替代性担保或者保证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对替代性担保财产或者保证行使担保权,以取得清偿,否则这种替代性担保或者保证则失去了设置的意义。

    2、重整计划应明确规定延迟清偿补偿金或继续计算前款的利息

    在担保债权被中止行使的情况下,担保债权人不仅要承担重整期间担保财产灭失导致债权不能够得到充分清偿的风险,而且要承担应得的担保财产时间利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对担保债权人预期利益不能取得的补偿,应当对其支付迟延清偿债务的补偿金或者继续计算在重整期间该担保前款的利息。这种补偿金或者利息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因为这是为了促成重整而必须支出的花费,如果重整失败企业进入清算,应当赋予其优先获得清偿的地位。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延迟清偿补偿金可能被滥用,用来不当抵销债务。例如,2008年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联合)的重整计划中,担保债权人受到的清偿由担保财产和本金30%的延迟清偿补偿金组成,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与补偿金之和依然不足以全额清偿担保债务,债务人也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而通常做法是要将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与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获得清偿。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债权人应当准确评估担保财产时下的剩余价值,以明了按照重整计划自己享有的担保债权所能受到清偿的比例,从而决定是否同意通过该重整计划,避免自身利益受到较大损失。

< 上一页12...8下一页 >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