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6-24 阅读次数:2252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3、在重整过程中逐步偿还担保债权
2008年内蒙古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第六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清偿期限安排中,规定税款债权、担保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步偿还。这实际上是中止了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利,笼统的规定担保债权人可以在重整程序启动后得到清偿,但具体的清偿手段和清偿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这对于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不利。在一次性偿还担保债务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重整计划中可以规定分期偿还担保债权,但必须明确偿还的时间和步骤,规定因拖延偿还而支付给担保债权人的利息或者补偿金的具体算法,以及如果不能够按照计划进行逐步偿还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替代或补偿手段。可以利用企业总产值、利润额等作为偿还能力的衡量指标,并且确定企业生产经营达到某一利润额度后,当年对债权的偿还比例,同时应当确定每年予以偿还的最低金额。
4、将担保债权转让给重整企业收购方
对于重整企业担保债务的处理方式,除了清偿外,还可以转让给重整企业的收购方或者其他对于重整企业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主体。如2007年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中载明按一定比例对有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或补偿;将设定有担保的特定财产抵偿给享有担保债权的相关债权人;剩余债券与朝华科技剩余全部财产由好江公司承债式收购。朝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对债权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将担保债权转让给重整企业收购方,减小了重整企业清偿担保债务的压力,债权债务可能由于归于一方而消灭,也向担保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可以接受的债权处理方案。在这种转让过程中,担保债权人应注意衡量转让所得与接受重整计划可预期所得的清偿,避免被迫接受过低的转让对价,放弃自己的应得利益。
5、将担保债权转为重整企业股份
对于运转不灵的企业的债务,一向都有债转股这样一种债务解决方式,即将债权转为企业的股份,债权人则变为企业的股东,债权不再得到清偿,但可以享受股东应得的各项权利。在上文提到的星美联合重整计划中规定:根据自愿原则,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可以向星美联合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星美联合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部分股票,按每股5元价格折抵其根据本重整计划应享有的部分现金清偿或补偿;申请股票受偿的债权人申请受偿的股票数量由债权人与星美联合协商确定。
在从担保债权人利益角度考虑这种重整计划时,要注意其股票价格的制定是否合理,这就需要担保债权人对于重整企业的日后发展有着明确的认识,同时要对该重整企业现存价值作准确的评估,从而在现金和股票两种清偿方式之间做出选择。同时对于接受股票清偿的比例也应当慎重考虑,避免将自己再次陷入资本被“套住”的境地。在企业重整中,如果担保债权可以转为重整企业的股份,无疑避免了债权行使被中止、担保物在重整期间灭失或贬值的风险。如果重整企业具有振作的实力,这种债转股的的做法对于担保债权人的长远利益来说是有利的,所以担保债权人在考虑同意将自己债权转变为重整企业股权的同时应当注意,要充分考虑重整企业今后的发展余地,同时要考虑到自己成为股东后必须负担的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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