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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6-24 阅读次数:2252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三)保证担保物估价和变现过程合法公平

    在重整中担保债权的主要清偿方式还是将担保物拍卖或变现,用所得价款对担保债权人进行偿还。如果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则剩余部分将转为普通债权,在企业进入重整的情况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相对来说更加没有保障。担保债权多大比例得到清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担保财产的拍卖或变现所得,因此这种拍卖或者变现估价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对于保护担保债权人权利来说非常重要。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主体利用权力压低担保财产价值,以低于担保财产正常价值的价格购买担保财产,谋取不法利益,严重损害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的情形。随着破产法在我国的进一步实行,重整及破产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这种破产财产的拍卖或者变现成为破产或重整案件中不可避免的环节。严格规定透明公正的拍卖变现程序和制度,明确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严格规定拍卖、估价等中介组织等资格审查程序。为了保证担保财产等破产财产能够得到公正的变现,必须重视拍卖机构等中介组织的资格审查。只有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性和权威性过硬的拍卖和估价机构才能够承担破产重整案件中的拍卖、估价工作,同时要注意中介机构与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具有应回避的关系,避免变现过程中的徇私行为。

    严格规定拍卖、估价等变现行为的程序。透明、严谨的拍卖、估价程序能够保证担保财产得到公平的变现,避免“暗箱操作”。

    严格规定变现的通知公告制度及相应的责任制度。变现程序尤其是拍卖,保证潜在的购买人充分了解拍卖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管理人应当在官方媒体公告披露担保物的处置信息,并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如果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未能合理履行该义务,经过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可认定该拍卖行为因信息披露不充分,给担保债权人造成损失而无效,如果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对违反该披露程序的管理人、债务人及涉及的拍卖方可追究其民事责任,责令其对担保债权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从保护担保债权人利益出发,限制变现方式。凡符合拍卖条件的债务人财产,一律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进行变现,为提高变现效率,可根据债务人财产的性质分类打包拍卖,或就个别财产进行单独拍卖。对于其他不符合拍卖条件或采取拍卖方式不利于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财产,在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经报告法院后,可采取公开变卖的方式进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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