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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6-24 阅读次数:2252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确定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

    对于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的条件,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中有关担保债权人的部分如下: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担保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这条规定表明,在担保债权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只有当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获得全额清偿、延期清偿的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并且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从条文上看,全额清偿、延期补偿以及不受实质性损害三个条件应当是缺一不可的。

    1、担保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

    这一条件是指在重整计划中应明确,担保债权将可以通过变现担保财产获得全额清偿。这种清偿可以不是重整开始就予以实现的,只要重整计划承诺担保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或者重整结束后可以就担保财产行使担保权并获得全额清偿即可。

    2、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

    该条件指如果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权利被中止,担保权人不能马上通过变现担保财产获得清偿,则应当给予担保权人一定方式的公平的补偿,以弥补因延期清偿而给担保权人带来的利益损失。这意味着这种延迟补偿必须被明确体现在重整计划中,并且这种补偿必须被认定能够公平地补偿担保债权因清偿被延期而遭受的损失。这种补偿的公平性到底如何认定,是实践中在保护担保权人利益时应当考虑的。

    3、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这一条件概括地体现了对于担保债权的保护。然而究竟怎样程度的损害才是实质性损害,如何证明损害的存在与否,都将成为实践中认定的困难。从担保债权的权利保护角度出发,必须充分考虑到担保权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并避免重整计划中出现这种损害的可能。防止损害担保债权的做法主要有保证担保物的物权安全、规定合理的担保权行使时间、排除对担保权行使方式的不合理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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