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6-24 阅读次数:2253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担保债权人的救济措施
1、建立强制批准前的异议听证制度
在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前,反对重整计划担保债权人对担保债权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中止行使期间利息或者延迟履行金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以及对担保债权的权益调整是否公平、公正等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债务人、担保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通过法定的听证会的形式保障强制批准的合法、公平和公正。通过举行听证会或开庭审理的方式,给各方对重整计划所涉的权益调整和商业判断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且在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发表意见,弥补法院商业判断知识和经验的不足,这是一种体现程序公正的制度安排。
2、建立强制批准后担保债权人的异议申诉权利
在法院做出强制批准一项重整计划裁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对该决议有异议的担保债权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诉。为了提高程序效率,可以限制该申诉的次数和期限,并且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可以允许担保债权人将自己的申诉理由和对于重整计划的修改调整要求写成书面文件,提交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经过审查和判断,在确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维持原强制批准决定。如果确定维持原决定,则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的担保债权人做出解释;如果上级法院认为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撤销该强制批准决定,要求各方利害关系人再次协商,充分考虑担保债权人异议,重新制订重整计划;或者法院认为该债务人不具备重整条件,则应指定原审理法院裁定该企业破产。
3、获得赔偿权利
强制批准对担保债权人权利造成损害的,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赔偿。该要求可如同申诉一样,在强制批准决定公布一定时间内由担保债权人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法院经过审查考虑,做出是否支持该要求的决定。赔偿方式与上文中重整计划制订中对于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手段相似,因为重整计划遭到担保债权人反对的原因大多为对于担保债权人权利实现方式规定不明确,或者重整过程中对于担保债权的处理方式对于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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