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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探讨

作者: 时间:2014-06-24 阅读次数:2253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在对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进行调整时,要坚持保护担保债权人利益原则

    重整计划的制订过程包括对于未被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的修改和调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同样也要坚持保护担保债权人利益的原则。每一次表决对于担保债权人来说都是保护自己权利、发表自己意见的重要机会,而重整计划经过表决和调整的次数越多,被强制通过的可能性就越大,给担保债权人的压力也越大,因此必须重视对于重整计划的每一步修改和调整,充分考虑担保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切实进行修改,修改中对于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应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偿还担保债权

    采取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消除有担保债权人的反对,使重整计划得以通过。这种做法的实质,其实是允许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权。这种情况下对于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来说,无疑是比较有利的。但对于重整企业经营生产必需的担保财产,这种做法的可行性非常有限。

    2、根据担保债权人意见修改重整计划

    对于重整计划中与担保债权人息息相关的部分,不仅要给予担保债权人充分的表决决定权,在计划遭到担保债权人组拒绝通过之后,应当考虑尊重其意见修改该部分重整计划。为了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修改后的计划必须经过管理人的检查和确认,再进行表决。

    3、在重整计划中提供多种可选的担保债权处置方案

    可考虑在重整计划中为担保债权的行使做出多种可选择性计划,由担保债权人自行选择对于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以有效转化矛盾,降低担保债权人对于重整计划通过的阻力,并让担保债权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自担风险。

    二、重整计划表决期间对担保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在重整计划的表决期间,对重整计划进行强制批准是最容易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又缺乏完善救济渠道的环节,所以,必须严格把握对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的条件及程序。强制批准是指在重整计划未得到通过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强制性批准通过该重整计划,并要求各债权人组接受重整计划安排的一种情况。法院的认可是重整计划的生效要件,尤其是当重整计划不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时,法院的强行许可是有效的补救措施。在强制批准情况下,债权人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声音和对于重整计划的反对意见有可能难以得到充分的考虑和支持,出于对于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考虑,严格限制强制批准的条件,明确强制批准情况下对于债权人的救济和补偿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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