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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的法律保护

作者:王欣新 王斐民 时间:2014-08-28 阅读次数:1391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同时,在银行破产的时候,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与银行破产财产相隔离,客户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予以取回,具有优先效力。这一认识基于以下分析:由于客户对客户资金管理账户余额享有的是一种受限的或者设定了他物权的自物权,银行享有的是一种他物权,是包含占有、使用该货币并从中受益的物权,因此,在银行破产的时候,客户通过对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行使返还请求权而恢复自己物权的弹力性,取得完整物权的效力。此种完整的物权,即所有权,可以成为行使取回权的权利的基础。所谓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力,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的基础权利主要是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但也不排除依债权产生取回权的情况。我国新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条的规定,银行所占有的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属于银行的财产,客户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在我国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存款保险机构在对存款人的存款给予补偿的范围内取得代位权,从而可以在此范围内行使具有取回权性质的求偿权,体现了客户对其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内资金余额所享有物权追及效力。

    四、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对汇总账户内资金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取回权

    客户通过在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而与证券公司建立了委任关系,但是他们之间就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并没有发生直接关系,因此在证券公司破产的情形下,不会影响到客户在银行存管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但是,客户第三方存管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毕竟是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买进证券的保证金,同时证券公司根据客户指令卖出证券获得的价款也应当归入客户资金管理账户,此外,证券公司的佣金手续费也要从客户资金管理账户中得到支付。可见,证券公司在客户资金管理账户上具有利益。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非常分散,为了集中存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客户取款、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和支付佣金手续费等用途。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就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该客户资金管理账户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上的对应关系。在证券公司破产时,其汇总账户中的余额应当归属于客户所有,前提是能够按照证券交易结算记录划转到客户的管理账户;客户所欠证券公司的应划转的证券交易资金和佣金手续费是证券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从客户的管理账户中划转;其不能确定归属何人所有的,应当归为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客户和证券公司之间就客户资金管理账户和汇总账户存在着带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客户对汇总账户中能够证明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予以取回。其他部分则属于证券公司的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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