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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及破产程序的启动

作者:王斐民 陈婧 时间:2014-09-06 阅读次数:2304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商业银行的“管制性破产”及其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综观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历史与现状,对经营不善的银行采取的主要手段是托管、接管、重组、购并、财务援助等行政手段,力图通过“管制性破产”来防止银行倒闭。这种管制性破产措施为主导的思想尽管在不同国家的表现不一,但无不出自对商业银行破产之社会影响的考虑,其中银行倒闭所引发的信用危机、公众恐慌和系统危机则是其应当考量的核心要素。

    (一)作出“管制性破产”决定的限制条件:问题银行的界定

    在一家银行不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时,监管机构就会作出“管制性破产”的决定,这一决定往往比按照普通破产法作出破产决定要早。不符合资本要求就被认为是到了“管制性破产”阶段。作出“管制性破产”的决定,通常基于复杂的资本测算和风险评估,它主要取决于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换句话说:“当银行监管机构说一家银行破产了,这家银行就破产了。”

    在大部分欧洲国家中,监管机构都被赋予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美国,银行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被限制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内,只有银行资本金降低到一个预定标准之下,才能采取与之适应的管制措施。目前,总的发展趋势是通过制定更多的规则,以尽量减少监管机构的自由裁量权。

    1、美国对问题银行的早期介入制度

    根据美国《存款保险公司法》第12条(c)项的规定,商业银行出现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有流动性困难等问题时,可以对其实施接管;此外,如存在管理不当或者不稳健经营等特殊情况,即使对资本良好的商业银行亦可以实施接管、购并、出售等措施。上述接管等程序就是所谓的“早期介入”。美国存款保险公司实施早期介入措施必须根据有关资本充足率方面的明确数据,并必须建立完整文件以证明其采取措施的正当性。

    2、韩国对问题要保机构(即商业银行)的界定及其措施

    根据韩国《存款保险法》第2条第5项的规定,问题要保机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要保机构负债大于资产;或者要保机构因发生重大财务损失或不良资产,致负债大于资产而无法正常经营。(2)要保机构终止支付存款或偿还向其他金融机构之借款。(3)经存款保险公司及金融监督委员会认定,要保机构如果不通过财务协助或者其他额外融资,将无法支付存款或者偿还借款。综上,韩国主要是从资不抵债、停止支付或者有停止支付之虞等财务恶化情形来定义问题银行。如果被认定为问题要保机构,则韩国存款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办理赔付后取得存款返还请求权的代位权;安排其他要保机构或者第三者购并该问题要保机构;设置过渡机构承受问题要保机构的营业;宣告问题要保机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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