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进行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律后果及制度完善
作者:王兆峰 李红菊 时间:2014-10-07 阅读次数:1080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关键词:破产 债权申报 法律后果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存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常态下,只作用于民事双方当事人,并不受到国家权力的强行干预。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当一些特殊情况出现时,仅靠民法上关于债权债务的法律制度安排,当事人自行依法解决问题会存在严重障碍。 此时,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在外力的干预下,解决当事人自力无法解决的问题。破产制度的安排便是应需要而产生。“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要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
破产法是国家权力干预下的债务清偿制度。其中的一些制度设计带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比如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申报制度。所谓破产债权申报是指企业法人在出现破产事由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要求该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债权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为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我国破产法第六章规定了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享有破产债权,依法行使权利的必经程序。不进行债权申报,除破产法有特殊规定外,债权人不能享有破产债权,也不能依照破产法行使权利。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为了行文方便和表述准确,笔者想先厘清一个概念:破产债权。我国新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而学术界通说认为,“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笔者赞同学界通说。理由在于:首先,破产债权是破产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不同于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概念。其次,作为一个特定概念,它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该债权应当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二、经依法申报确认;三、得由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四、可强制执行实现债权。这里暴露了新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不准确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是民法上的一般债权,此时债权还游离在破产法之外,并未进入破产法领域。同时,该债权未经过法定程序实现转化,并未特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系特定性质的债权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演化而来”。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企业结业清算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下一篇:破产费用范围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