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清算

关于强制清算清算组的指定

作者: 时间:2014-10-16 阅读次数:1770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背景依据

    各国和地区对于清算组织的称谓各不相同,德国法称为“清算人”,我国台湾地区也称为“清算人”,美国法称为“财产管理人及保管人”,我国香港法称为“清盘官”,我国《公司法》上称为“清算组”。

    英美国家一般规定,公司自愿解散或依行政命令解散的情况下,由公司机关自行担任清算人,处理有关清算事务;而在公司被裁判解散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的财产管理人担当清算人,亦可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清算人。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0章第279条规定,衡平法院按照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公司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在任何时候指定一位或多位公司董事成为公司清算人,或指派一位或多位其他人成为公司的清算人。

    大陆法系国家在地理上主张立法和行政权力不应过分干预股东的意思自治,而给予股东以选择权,按照股东的合意选择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在清算人的选任上具有一定的顺序,一般以选定清算人、法定清算人、指定清算人的顺序来确定人选。如《法国民法典》第9篇“公司”中第1844-8条规定:“清算人按章程的规定任命。章程未作规定的,由全体股东任命;股东未能任命的,有司法判决任命。”而《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06条规定了在有限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由占资本多数的股东任命,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由股东大会任命;第407条规定:“如果股东未能任命一名清算人,应所有有关的人请求,由法院按照法令确定的条件裁决任命一名清算人”;第408条规定:“如果司法裁判宣布解散公司,该裁决应任命一名或数名清算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6条规定:“除宣告破产外,在其余的解散情形,若公司合同或股东会决议没有把清算委托给其他人员,则由股东进行清算。在股份相加至少占基本资本10%的股东申请,可以因重大理由而由法院任命清算人。”《日本商法典》第121条规定:“清算由业务执行股东实行,但超过半数股东决定另行选任清算人时,不在此限。”同时第122条规定了在公司强制解散的情形下,法院可依利害关系人或法务大臣的请求,或依职权选任清算人。与此类似,《日本有限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解散时,除合并及破产的情形以外,董事为其清算人。但章程中另有规定或者在股东会上选任他时,不在此限。”该条第2款规定:“依前款的规定,没有作为清算人的人时,法院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选任清算人。”《韩国商法典》第531条规定:“(1)公司解散时,除了合并、分立或者破产情形之外,均应由董事担任清算人。但是,章程中另有规定或者在股东大会上另选他人时,除外。(2)若无前款规定的清算人,法院应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选任清算人。”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