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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法律文书

作者: 时间:2014-10-29 阅读次数:36727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参照适用破产文书

    “其他所涉有关法律文书”,不仅包括本条前面规定的裁定书、决定书,而且包括通知书、函件等。只要是本条未列出的法律文书,都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律文书样式。

    企业破产清算与公司强制清算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法律文书的样式也应当相似,可以参照适用。参照适用是参考适用不是照搬适用。参照主要在以下方面:

    1、适用的范围。相同的问题,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法律文书适用裁定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就适用裁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决定书的,公司强制清算就适用决定书。

    2、适用的样式。相同的问题,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裁定书样式,同样适用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的决定书样式照样适用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3、制作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特定的法律文件制作,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在什么阶段使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在什么阶段适用。如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在清算报告被确认之后作出裁定,公司强制清算同样应在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被确认之后作出裁定。

    4、在特定的阶段,是否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运行到一定的阶段,是否制作法律文书上,现有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未全面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未规定的,参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需要制作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同样需要制作。如清算组关于注销公司的登记申请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制作解除清算组职务决定书。参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对该问题需要制作《解除清算组职务裁定书》,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运行到这个阶段时亦应制作该裁定书。

    5、不仅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参照企业破产清算,清算组对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文书在格式上也可以参照。

    但是,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样式也不能照搬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样式,制作文书时应当注意。一是案号有区别。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案号与企业破产清算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使用不同的案号;二是内容不同。破产清算与公司非破产清算有些内容是不同,应有所区别,不能照搬;三是制作的主体不同。如确认清算报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是由债权人会议确认,确认书是由公司债权人会议制作的。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是由人民法院确认,由人民法院作出;四是有些法律文书是公司清算案件特有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是没有的。如确认清算方案裁定,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没有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与之类似的只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背景依据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起着指导监督的作用,人民法院的行为需要通过制作一系列的法律文书来实现。

    由于我国过去未建立强制清算程序,所以强制清算中适用的各类法律文书都说全新的法律文书,内容不明,结构不清,适用范围混乱是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制作中的主要问题。

    1、强制清算法律文书的种类较多。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有下列几种不同的类别:(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法院文书、清算组文书、公司登记机关文书、申请人文书、被申请人文书、债务人文书、债权人文书。(2)依适用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确认类文书、沟通类文书。(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2、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是程式性文书。在我国的司法传统中,司法文书的制作,需要遵循固定的格式。强制清算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体现在:(1)样式格式化。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制作的文书一般要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制作文书,很少有自己发挥的余地。对法律文书制定固定的格式有利于法律文书内容简明、层次清晰、标准统一;有利于制作、预览和归档。(2)结构层次化。法律文书不仅格式固定,而且制作内容要素化,虽然段落层次由差异,但一般都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正文一般都是由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三部分组成。制作法律文书,规定必备的要素不能缺项或漏项。(3)语言规范化。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要求与其他文书不同。法律文书要求语言准确、精炼、朴实、庄重、专业。

    3、现行法律对强制清算法律文书缺乏规定,实务中没有统一法律文书样式。我国《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公司非破产案件审理的程序,当然更没有如何制作公司强制清算各种法律文书的统一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没有统一标准,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的困难之一。对此,《清算纪要》应当担负这个责任,对强制清算法律文书的制作作出规定。

    4、司法实践的统一与分歧。从全国各级法院制定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规范意见看,对于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如确认清算报告,受理或不予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制作裁定书。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报酬,制作决定书。但是,对于有些行为是否应当制作文书,制作何种文书,如何制作法律文书,规定统一,大部分没有规定强制清算法律文书的样式和应当包含的内容。

    5、没有指引参照企业破产清算文书样式的法定依据。强制清算程序中使用的各种法律文书,如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不能照搬普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的样式。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非诉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除法律的基本要素相同外,包括的内容是不相同的。有些法律文书,是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特有的,在其他案件中不可能出现。所以,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应当有统一的规定。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律文书制作的主体多样。参加公司强制清算的主体由:人民法院、清算组、公司登记机关、律师、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使用的主体不同。文书的格式、文书制作的程序、文书内容都各不相同。

    由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强制清算有众多类似之处,所以大部门的法律文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清算法律文书的样式。但是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未有明确规定公司强制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清算法律文书样式的规定。因此,《清算纪要》要填补这一空白。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制作进行规范,设计统一的各种文书样式,并指引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清算法律文书制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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