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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清算案件中的法律文书

作者: 时间:2014-10-29 阅读次数:36724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相关原理

    一、法律文书的特点

    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当事人、其他人员在诉讼中或费讼案件中使用的各种文书总称。清算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清算组、清算公司或债权人、债务人、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清算程序规范的规定参加清算活动,在清算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类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所出具的各类文书、清算组使用的各类文书以及参与强制清算事务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使用的文书。强制清算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院意义的文书,其中人民法院使用的各种文书是非规范性文书,即不具有普遍约定力,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是强制清算程序运行的过程的记载。

    法律文书与其他类型的文书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合法性。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法律文书合法性是指制作的主体合法、制作的程序合法、文书适用范围合法、文书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制作的时间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及时制作。(2)程式法。法律文书是很严肃的一类文书,是内容合法与形式规范的有有机统一体。形式规范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文书的重要特征。法律文书形式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法律文书结构固定和用语成文化。法律文书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载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内容和项目简明扼要、条清理晰地表达出来,不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于制作、查阅、管理和执行。规范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其完整、准确和有效。(3)语言准确性。法律文书语言表述必须严谨、明确,切记模棱两可、含糊其辞。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必须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提法相同。语言风格力求朴实简练,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种修辞手法,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4)实效性。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5)强制性。法律文书一经制作完成和生效,就对特定的人员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具有以上法律文书的特点外,其具有自身的特点:(1)结构简单。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法律文书结构都很简单,都为解决单一的问题而制作的,权益冲突不明显,有的没有对立冲突的双方,所以结构与其他法律文书相比简单得多。(2)只解决程序性的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性的问题,一般不涉及实体内容。所以,使用裁定书和决定书及小部分通知类文书,没有判决书,有的问题只要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就可以了。(3)公益性较强。人民法院在公司强制清算中起到指导监督的作用,体现司法干预。人民法院发现清算中的违法行为要主动及时作出相应的文书,予以纠正,而不需要等待有关当事人的申请。(4)时效性强。公司强制清算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所以制作公司强制清算文书要快捷高效。(5)法律效力不同。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文书仅仅是对清算中的某一事实进行确认,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处分。如果法律文书出现错误,不采取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而是直接撤销。(6)适用法律法规范围小。公司强制清算中适用的仅是《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登记的行政法规等,相对简单。在目前情况下,大部分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要根据《清算纪要》进行制作。

    二、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强制清算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

    1、准确无误。强制清算法律文书从内容到形式都必须准确无误。适用范围要正确。主体的表述、案件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要正确。使用语言要准确明了。篇章结构逻辑要清楚。

    2、格式要符合要求。法律文书格式体现了法律文书的要素,格式不正确,直接导致文书要素不全。格式正确就是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设计的有关裁决文书样式,进行制作。

    3、理由充分。公司强制清算文书相对简单,但是理由不能简单,说理一定要到位,充分、准确、有力,富有逻辑。

    三、区分裁定书与决定书的原理

    人民法院制作的公司强制清算法律文书主要是裁定书和决定书。裁定书和决定书都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区分比较困难。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裁定书是解决清算程序运行的问题。作出一个裁定,清算程序就往前推进一步,进入到清算程序的下一个阶段。没有作出裁定,清算程序仍停留在原有的位置上。清算程序的裁定一般情况下不得上诉,因为允许上诉,则程序停止。只在在清算程序不停止的情况下,才允许上诉。如不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允许当事人上诉,因为不影响清算程序的进程。

    2、决定书虽也是解决程序性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只是某个阶段内部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不会使程序向下一阶段推进。如决定清算组的报酬,其只是指定清算组这个程序内部的问题。所以凡涉及解决清算组问题而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都是使用决定书。

    3、处罚决定一律使用决定书。这是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都一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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