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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各种情形分析

作者: 时间:2014-10-31 阅读次数:96190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二、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情形

    清算组成员的职责是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通常情况下,为保证清算工作的持续顺利进行,清算组成员不会被无故更换。但在发生某些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依据本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清算组成员应当被更换: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清算工作的履行需要处理各种法律关系,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各种经济秩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或许制定了某些禁止性规范来对人们的行为予以调整。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被规制主体不得违反。故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或者行政规范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资格。同时,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成员作为具体执行清算义务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清算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外,由于清算事务的专业性,本司法解释还规定了除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自然人参加公司清算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因此专业人员在丧失执业能力时,也丧失了担任公司强制清算清算组成员的资格。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清算组成员执行清算事务必须符合公司的利益。同时,公司强制清算的制度设计除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外,也必须要平衡其他主体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制度的构建才能公平地保护各方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制度的发展。因此,清算组成员在履行事务时,不得损害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清算组成员应被更换。

    清算组成员是否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以及是否具备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等,直接决定了清算是否能够依法进行,以及公司债权人、股东等的利益是否能够依法得到实现。因此,本司法解释将其作为清算组成员更换的条件,出现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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