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清算组成员的各种情形分析
作者: 时间:2014-10-31 阅读次数:9619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背景依据
一、境外立法例
鉴于清算组的更换和解任制度的重要性,对此问题,在相对成熟的国外立法中多有规定。
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经监事会申请,或经股份合计达到股本的1/20或达到100万德国马克的股份数额的少数股东申请,并以有重大是由为限,法院应选任和解任清算人。非由法院选任的清算人,可以由股东大会随时解任。《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法院可以在与选任相同的要件下,解任清算人。不是由法院任命的清算人,在其任期届满前,也可以通过股东决议解任。
《日本公司法》规定,清算人(法院依前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选任的清算人除外)可随时依股东大会决议解任。有重要是由的,法院可依下列股东的请求解任清算人:1.自6个月(章程规定更短期间的,为该期间)前持续持有全体股东(下列股东除外)表决权的3%(章程规定更小比例的,为该比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下列股东除外):(1)就解任清算人的议案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东;(2)该股东同为有关该请求的清算人的股东。2.自6个月(章程规定更短期间的,为该期间)前持续持有已发行股份(下列股东持有的股份除外)的3%(章程规定更小比例的,为该比例)以上股份数的股东(下列股东除外):(1)作为该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该股东同为有关该请求的清算人的股东。
《韩国商法》规定,除了法院选任之情形外,随时都可以依股东大会的决议解任清算人。清算人显著不适于执行其业务或者有重大的违反任务的行为时,持有相当于发行股份之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任清算人。第186条(专属管辖)规定,准用于第2款之请求之诉。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股东大会可以解除清算人的职务。但是,解聘清算人的股东大会决议要求临时股东大会达到的半数以上股东通过。此外,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院长根据股东、监事或者检察机关的请求,作出解除清算人职务的裁定。
以上是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清算人更换解任制度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相对一般的规则:(1)一般而言,行使清算组选任职权的个人或者组织通常也具有解任的权力。通常除了法院选任清算人之情形外,公司随时都可以依股东大会的决议解任清算人。即在公司自行清算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至于股东大会决议如何作出?在清算人解任部分,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半数以上股东通过;有的国家则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结合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立法部分推定。(2)当清算人是由法院选任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随时决定解任清算人。即当公司由法院选任清算人进行强制清算时,通常应维护法院的权威而由法院解任。(3)法院更换清算组成员的情形多规定为“重大事由”“正当理由”以及“不能胜任清算工作或者有重大违反清算人义务的行为”等情形。(4)各国规定的申请法院更换清算人的主体略有不同,但通常均包括股东(持有份额上有无限制,各国有所不同)。另外,少数允许债权人选任清算人的国家立法中间时也允许由债权人会议等解任清算人。有的国家也允许公司管理人员等解任清算人。
针对强制清算部分,各国规定强制清算更换的情形以及申请主体方面尽管有所差异,但是,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了清算人的解任制度,认可了该制度的必要性。对上述情形的不同规定,各国主要是衔接清算人选任等其他制度,适合各国不同情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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