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词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中国清算网 > 学术研究 > 破产债权

关于债权核定和债权异议处理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1-07 阅读次数:21213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相关原理

    一、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权利保护概述

    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具备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清算程序是市场退出机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掩藏在消灭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目的之下,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将是清算程序更为核心的目的。这其中自然包括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而作为外部人的债权人因获悉公司信息的渠道有限,更需要清算程序中的特别设计,即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保护机制。

    (一)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历史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和公司制度的发展、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历史上经历了从漠视到重视的发展历程,并呈现出不同时期额特点。

    19世纪后的西欧资本主义各国立法烙上了“自由主义”的烙印,以私法自治为指导思想,建立了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法律制度。公司立法的核心任务只是保证公司这一形式被允许用来满足经济发展和商业社会的需要,它强调的是营利,而忽视了与公司行使权利有关的责任和国家对其必要的限制和约束。这种只注重公司股东利益的传统公司法理念无疑制约着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0世纪以来,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债权人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被引入公司立法,各国公司立法意识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把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作为公司立法的目的之一。第二,在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公司清算、破产时债权人受偿权的内容。第三,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则通过规制公司行为达到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随着这一时期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重视和发展,公司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保护也开始受到关注。

    传统公司法以实现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几乎将其关注的重点放在股东与公司各机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方面,很少考虑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现代公司法虽然基于利益平衡的理念开始关注公司雇员、公司债权人和消费者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但公司债权人也只能通过民法和普通法上的债权担保方式确立公司破产时的优先受偿权,因而对债权人提供的保护仍然薄弱而单一。在当代公司法中,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的传统方式仍然受到尊重,为各国公司法所遵循,但鉴于公司董事会核心法律地位的确立给债权人造成的潜在威胁,一方面,对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保护通过破产法做出了更加有力的规范,另一方面,对于普通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各国公司法则不遗余力地拓展着新的法律保护途径。

    我国2005《公司法》重视公司债权人的权力保护,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公司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是我国公司法的任务。这一立法精神贯穿于公司法的始末。公司法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始于公司设立之际,融汇于公司营运之中,终于公司清算结束之时。而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保护是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使其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因为有限责任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而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股东因为有限责任的庇护而只需在出资范围内承担风险,公司经营损失的最终受害者将会是债权人。再者,由于债权人是外部人,其熟悉公司信息的渠道有限,这更凸显了公司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性。

    (二)清算程序中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传统公司法和现代公司法认为,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是两种性质不同、权利义务有别、法律地位迥异的权利关系主体。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权人,享有各种由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权利;而公司债权人系传统民法或普通法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他们所享有的权利由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和传统民法或普通法加以规定。这就决定了在公司资不抵债之际,甚至在公司是否有清偿能力发生疑问时,公司的利益实际上是既存的公司债权人本身的利益。这是因为:在公司资不抵债的破产清算中,究竟是回复到有清偿能力的公司整顿阶段,还是加强公司某些替代性接管等问题都悬而未决,而这些程序的选择与债权人利益直接相关;而在公司的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因不是公司的成员而不享有表决权、信息获取权、诉讼提起权以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这使其处于弱势地位,因而有必要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对债权人提供一种特别的保护机制。

    (三)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权利保护的理论依据

    1、诚实信用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旅行必须基于善意,是由道德规范衍生出来的民法基本原则。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经济,利润最大化是每个商品生产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在利润的刺激下,商品经济给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两个不同的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使商品生产者盯准市场,尽可能多、尽可能好地生产出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类社会创造出极大的物质文明。另一方面,又使商业上的欺诈之风蔓延开来,使一些人唯利是图、损人利己,从而使人类社会的道德水准下降,给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蒙上阴影。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也就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得为欺诈行为,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所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尽早了结一切对内、对外法律关系,尽可能避免公司财产的减少和债权人利益的受损。

    禁止权利滥用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能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为现代社会中调整权利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产生和发展成为“社会本位”权利观的重要体现。利润或商业利益,向来是商业活动的润滑油,现代法制不得不尊重人们为了谋利而交易的动机。但是,这种尊重必须建立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当个人的私利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为手段时,法律就有必要通过制度的设计和责任的追究来强行矫正已经倾斜的法律关系。这也是禁止权利滥用的应有之意。因此,公司不能沦为控股股东在法律的庇护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傀儡。在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中,若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揭开公司的面纱”,使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利害关系人理论

    有限责任制度被认定为是自19世纪以来人类为进行商事活动而作出的最为有效的法律上的发明。其合理性在于鼓励了资本的聚集,分配了商事风险的承担,加速了投资的有效分化,便利了公开股市的交易,减少了公司股东管理公司事务的费用,因而被看作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然而,20世纪以来,公司这种组织逐渐被滥用来作为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工具,使公司债权人面临极大的风险。

    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公司法中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孕育而生。它是指公司的各项制度安排不能仅仅体现和维护股东利益,还应平衡保护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公司应当对利害关系人负责。公司法属于私法,是传统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公司法以盈利为目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惜牺牲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严重背离了商品经济互惠互利的初衷,对保护交易安全极为不利。因而有必要利用利害关系人理论对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加以限制。将这一原理运用于公司清算程序中,就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利益应较股东利益得到优先保护。这既是清算立法的价值取向,也是清算立法的原则。由于公司清算中债权人相对于股东来说其直接参与程度有限,并且清算事务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公司债务的清偿。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公司解散而不进行清算或清算不依法进行,会造成债权人求索无门,债权落空,从而给债权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所以,在清算过程中所谓的保护利害关系人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债权人。公司清算是否顺利终结的标志也是看债权人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四)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方式

    完善的公司解散清算法律程序规范是公司终止过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前提。从公司进入解散状态开始,公司债权人将在与控股股东、清算组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清算程序中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

    1、债权人对清算程序的启动权。在解散事由出现之后,为避免公司股东因逃避清算责任而产生“散”而不“算”的情况,《公司法》第184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样,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即使控股股东企图通过逃避清算来免除责任,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启动清算程序达到自救。

    2、清算程序中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集中体现为对清算组的制衡。清算程序顺利启动之后,清算组成为公司的代表和执行机关,法律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达到制衡清算组、保护债权人目的。

    首先,规定清算组的职权。《公司法》第185条规定的清算组的职权是对债权人权益的程序性保障,其内容包括:(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确定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防止偿债资产流失;(2)通知、公告债权人,使债权人获悉公司的真实情况,即时申报债权;(3)清理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的对应关系,为清偿做准备;(4)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使债务人在清算期间不丧失诉讼利益,保护债权人的受偿标的。

    其次,规定清算组的行为规范,明确清算组的禁止行为。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债权人缺乏利益诉求的机构,即债权人会议,因而,对债权人的保护只能体现在对清算组的行为规制方面。针对此问题,《公司法》不但从正面规定了清算组的职权,还从反面规定了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禁止行为:(1)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保障了同顺位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机会。(2)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保障了公司责任财产的安全;(3)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对股东利益的优先地位;(4)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防止了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财产的侵吞。

    再次,强化外部监督,增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和人民法院对清算组的制约。《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院对清算方案和清算分配的司法干预,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增加了一层防护网。

    最后,规定法律责任,督促义务人履行保护债权人权利的义务。《公司法》主要通过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的方式督促义务人履行保护债权人权利的义务。《公司法》第190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第206、207、209条和210条规定了公司和清算组相应的行政责任。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免责声明:本网站旨在分享破产与重组行业相关资讯及业内专家、学者、律师的精彩论文和观点,文章内容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如需要转载网站原创文章,请提前联系本网站及作者本人取得授权,并注明转自"中国清算网"。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网站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立即删除。通讯邮箱:343345761@qq.com,电话:15628863727
关于我们 | 人才招聘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3026899号-5    
电话:010-85295299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号2层209      E_mail:admin@yunqings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