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债权核定和债权异议处理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1-07 阅读次数:2121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审判实务
1、如何确定异议债权诉讼的管辖法院
异议债权诉讼是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以异议债权重新核定程序为法定前置程序,既有可能发生在自行清算中又有可能发生在强制清算中。
在自行清算中,异议债权诉讼的受理法院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而在强制清算中,受理清算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对异议债权诉讼进行合并管辖。《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因为破产案件和以债务人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存在某种牵连关系,破产案件的被申请人和该类民事诉讼的被告同为债务人公司。此时,合并管辖既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又便于当事人举证。基于同样的原理,在强制清算中,清算中的公司同样是异议债权诉讼的被告,因此,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对异议债权诉讼进行合并管辖。
2、如何处理异议诉讼与仲裁条款的关系
如果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他不仅可以通过异议诉讼的方式确认债权,还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即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就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时,应当适用仲裁排斥诉讼的原理,由仲裁一裁终局,确认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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