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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申报的债权如何受偿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4-11-12 阅读次数:19746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审判实务

    1、清算通知和公告中对逾期未申报债权另作不同规定的效力。

    这一问题的解析与本条司法解释的性质密切相关,如果本条司法解释是任意性条款,则当事人可以通过意定的方式对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作出安排;而如果本条司法解释是强制性条款,则关于逾期未申报债权效力的不同规定将因为违反强行法而被认定为无效。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关系到清算组与外部债权人的法律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应被定性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因此,清算组通知和公告中对逾期未申报债权作出的不同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2、当多个无过错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而公司的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时如何处理?

    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规定:“补充申报债权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获得全额清偿,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当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足以对多个无过错债权人进行全额清偿,具备破产原因时,债权人或者清算组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具体的原理我们在前文中已经讲过,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清算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按照何种方式对这多个无过错债权人进行清偿。尽管因为强行法的规定而使具备破产原因的普通清算不能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但仍然可以比照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办理,即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以该特定财产受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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