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原则的确立与完善
——从债务人财产性质与管理人权利范围角度
作者:关宪法 张鹏 时间:2015-03-07 阅读次数:15895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四、关于本案
债务人财产变价涉及的各个概念明晰后,我们终于能够对蓝田水产破产案中的争 议做出评价:
(一)蓝田水产资产的变卖加入重整江湖生态的条件是否合理合法? 蓝天水产资产的“设立目的”就是通过市场手段进入市场使破产债权的到偿付,因为江湖生态的企业状况已失去了重整价值,重整江湖生态作为一种义务加入买受人 条件,无疑会严重影响买受人对于蓝天水产资产的价值评价,继而使蓝田水产资产的 变价收益大幅降低,而在实际上收益降低的部分却被江湖生态掠夺,毫无疑问,这是 蓝天水产资产变价对于蓝天水产资产“设立目的”背离,也是对蓝天水产债权人权益 的严重侵害。
(二)管理人关于“卖低不卖高”的解释能否自圆其说? 上个问题已经述及,江湖生态重整捆绑蓝天水产资产变价的做法是不符合蓝天水产资产“设立目的”侵害债权人权益的,而江湖生态与蓝天水产两家管理人联合发布 的“关于如何选择变卖对象”的《声明》更是对债务人资产变价的绑架,一个企业破 产财产变卖对象的选择要根据其对另一个企业重整的能力来确定,笔者认为,这不但 是两家管理人与关联债权人的勾兑向破产法精神肆意践踏,也是对债务人财产变价原 则的严重背离。
(三)管理人蓝田水产资产拍卖及变卖过程中的做法是否超越了管理人关于资产 变价的权利范围?
蓝田水产的破产管理人本来是蓝天水产财产的代表,其职责是保障蓝田水产财产变价的公平、效率,帮助财产的市场变价顺利进行,也就是说他的权利范围仅限于通过市场手段将蓝天水产财产“卖个好价钱”。然而,事实上蓝天水产管理人却将自己所代表的资产的变价收益用于为另一个企业的重整埋单,他不但超越了自己关于资产变价的权利范围,而且其行为也背离了破产管理人的立场。
关宪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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