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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勇:民营银行-风险这样自担

——银行处置机制及其在中国现状分析

作者:俞勇 时间:2015-03-10 阅读次数:9523 次 来自:和讯网

  国内现状
  《企业破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为包括金融机构破产与处置过程中的债权人保护等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对债权清偿次序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同一层级债权人同等对待”的原则。
  就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破产法》以及《商业银行法》为包括金融机构破产与处置过程中的债权人保护等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所有债权人均同等对待,不允许出现个别债权人优先获得债务偿还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反映了关键特征中“同一层级债权人同等对待”的原则。
  同时,按照《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前一顺位不足额清偿的,不得清偿后一顺位,同一顺位之间不能全部清偿的,按照比例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担保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如果担保财产在清偿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则剩余财产仍应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若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则剩余担保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加入到普通债权组中一同受偿。另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破产过程中,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个人储蓄的清偿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各类债权的排序如下:第一顺位是担保债权,包括重要担保责任。该担保责任的优先受偿范围限于担保物价值所能覆盖的范围。第二顺位是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第三顺位是个人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第四顺位是税款债权。包括对政府机构的税收及其他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税务机关主张的行政征收都属于税款债权,税收滞纳金和罚金应属于普通债权。第五顺位是普通债权,对应非个人客户存款、无担保的套期和其他衍生品、关键的交易对手应付账款,重要的或有/未清算责任(包括诉讼)、公司之间的责任义务、对境外分支机构的索赔、共同债务人责任。
  就“债权人不应当比清算时变得更糟”原则,由于目前专门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法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尚未出台,相关处置机制尚不明确,因此对于“债权人不应当比清算时变得更糟”这一更带有行业特性的处置原则,尚缺乏具体的法规指引进行明确与规范。此外,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金融机构处置过程中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保护、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豁免等进行明确与规定。
  关键特征之六:被处置公司的融资来源
  监管要求
  处置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置时应具备一定的处置资金。处置资金来源可以多样化,包括股东及无担保债权人的损失、私人融资的存款保险、行业基金以及公共资金等。法律体系应有法定或其他政策使得当局不因受到限制而仅仅依赖于公有制或救助资金作为公司处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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