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企业清算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
作者: 时间:2016-03-11 阅读次数:7509 次 来自:中税协
四、清算结束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等文件对企业清算期间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提出了要求,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并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同时如果企业的清算如未在季度结束时,还应就当季度所得先申报该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如企业清算发生在8月,则企业应先就7月和8月的实际经营成果申报3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就清算期所得,申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
如何填写最后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是许多财务人员困惑的地方。分析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其难点就在于资产处置损益和负债处置损益的填写,对此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在填表说明中进行了明确,即企业的资产处置损益=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值-计税基础,“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值”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在清算处置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公允价值或实际成交价。资产“计税基础”为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之前的纳税年度内按税法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金额,由于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为资产的历史成本,因此对于一般企业来说,附表一上的“计税基础”应为资产的净值。
同理,企业负债的处置损益=负债计税基础-负债的实际清偿金额。负债“计税基础”为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这也很好理解,就是指看企业的某项负债在未来支付时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企业账面金额为100元的应付工资,本期计税时相关的费用已经在税前扣除,则未来企业实际支付时不得再从应税所得中抵扣,该应付工资的计税基础是100元,没有差异;如企业账面金额为100元的预计产品保修费用,则相关费用在计提时没有在税前扣除,应在未来实际保修时扣除,因此计税基础为0,产生了100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可以据此计算负债的处置损益。
正确计算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处置损益,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其他项目则比较好填写,企业只要按实际情况将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等项目准确核算,按照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计算出企业的清算所得,再按照清算所得税=(企业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率,即可准确计算出企业清算期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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