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疑难问题及解决思路
作者: 时间:2016-08-24 阅读次数:17462 次 来自: 济南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九、强制清算程序中的有关问题
(一)问题:强制清算案件中,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时,是否还需要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
观点: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时不需要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我们认为,清算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发现公司满足破产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不必须经过清算组内部的决议程序,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时要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的做法于法无据。
(二)问题: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与宣告破产裁定能否在一个裁定书中作出?
观点: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与宣告破产裁定不能在一个裁定书中作出。
我们认为,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人民法院主持的民事诉讼程序,是两套独立的程序,有各自不同的案号管理体系。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发现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应当先终结一个程序,再开始下一个程序。
十、通过人民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相互协调方得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对于无账簿、无管理人员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在调查企业职工相关社保权益等信息时经常遇到社保机构不予配合(如限制查阅信息、不予打印、不出具纸质材料等)时如何解决?
在多个破产程序的尽职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管理人在调查企业职工相关社保权益等信息时经常遇到社保机构不予配合(如限制查阅信息、不予打印、不出具纸质材料等)的问题。除社保部门外,国土部门对管理人的调查也不甚配合。管理人在前往上述部门调查时,多数以涉及公民信息仅提供给公权力机关查询不给个人或单位查询为由拒绝管理人的查询,对此问题,仅凭管理人自身难以解决。
我们建议,在管理人尽职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能够依管理人申请出具调查令或协助调查函,此事管理人的调查难度可能会有明显的降低,并有助于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问题:债务人在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提出拍卖,房屋如何变现?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6]5号)第十六条规定,“(一)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并进行招拍挂处置。鉴于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不可分割情况,破产清算组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委托中介机构对地上建筑物和土地进行评估,二者价值并作为一个标的,委托同一家拍卖公司拍卖或者组织挂牌出让。委托权按照双方占比重大的一方为主实施。处置收益按评估价在总标的比例分配,土地收益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地上建筑物收益纳入破产财产分配。(二)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因城市建设规划为基础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和有法律政策规定预留地)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购。因规划周期长等原因而增加的土地收购成本费用,招拍挂后收益不足以弥补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当债务人拟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时,由于所占土地的变价是国土局的职权,当国土局不行使该项权利时,仅凭管理人自身难以解决变价债务人房屋的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或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这一问题。
(三)问题:1.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应纳入第二分配顺序的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划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后,劳动保障部门以企业在破产前未给职工在劳动部门设立“五险”账户、实际职工名册与劳动部门掌握的职工人员信息不一致、从法院划入的社会保险款项未包括滞纳金、划入的社会保险费不足100%无法设立职工个人账户等理由拒绝或拖延为破产企业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事宜时如何处理?
2.由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社会保险费,因企业财产变现前不能支付或变现后不能足额支付拖欠的社保费,导致无法办理减员手续、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不能办理失业保险、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此问题如何处理?
实践中确实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应纳入第二分配顺序的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划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后,劳动保障部门以企业在破产前未给职工在劳动部门设立“五险”账户、实际职工名册与劳动部门掌握的职工人员信息不一致、从法院划入的社会保险款项未包括滞纳金、划入的社会保险费不足100%无法设立职工个人账户等理由拒绝或拖延为破产企业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的相关现实困难,也存在着因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社会保险费,且企业财产变现前不能支付或变现后不能足额支付拖欠的社保费,导致无法办理减员手续、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职工不能办理失业保险、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问题。
这些问题仅凭管理人自身根本无法解决,需要人民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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