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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与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4278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4、发言人:李国华 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副局长

  破产重整中的银行债权人保护 

  下面,从我们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银行债权人角度谈谈我们面临的一些问题。    

  第一,破产本身,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存在,这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破产程序中,作为银行债权人,有时候经常出现成为受害者的情况。实践中,破产案件重整进程包括破产最后的结果多多少少都是受地方政府的影响,特别是网上热议的著名案例,都可以看到政府在背后的影子。地方政府出于他的利益的考量,感觉企业作为地方企业有其利益所在,总觉得银行的这些钱是国家的,有些错误的观念的存在。地方政府往往为了维护地方经济的稳定、维护企业利益,最后牺牲掉了银行的利益,特别是办理一些具体案件过程中,感觉到实际上处于很被动、很弱势的地位。从破产案件的平均受偿率来看,也低于30%。实际上处于很被动、很弱势的地位。从破产案件的平均受偿率来看,也低于30%。    

  第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作为债权人,我们有些救济的程序和手段还是不健全的,特别是当我们在破产程序中讲到利益受到侵害时候,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有些程序上没办法提出异议、上诉或者复议,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们的权利。比如对一些假破产、真讨债的情况,破产程序里很难提出异议程序。像法院强裁的情况,不同意重整规划,没办法达成一致过程中,法院会强制裁定,自由裁量权实际上非常大,如果强裁,我们怎么办?作为银行,感觉非常被动,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最高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可以申请上级法院行使监督权,纠正错误裁定,实践中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先例,通常情况下,上级法院很难有这种积极主动作为的状况。 

  第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职责,我们感觉还是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的破产法对于债委会的组成、职权范围规定的比较宽泛,还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过程中,各方利益均衡在一起,大家博弈的过程中,实际上债委会通常很难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比如清算和重整程序的选择,比如怎么样选择引进战略拯救企业,还包括重整计划怎么样制定,管理人和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怎么对他们进行监督?也包括对于破产费用的审查。这些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是,现在的法律程序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机制。

  第四,法院强裁,我们感觉确实自由裁量权过大。从我经手的这些案例来看,本来重整程序应当是债权人、债务人坐下来协商,通过市场化手段谈判,由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但是,对于表决没有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继续强裁?条件有点过宽了,没有详细的规定,没有给债权人充分的陈述或者保护我们自己的机制,而且对于法院强裁之后,如果不愿意接受这个东西,怎么办?刚才听了蒋老师讲的有集体决议和个人权利维护的区别,现在还是一种理论的探讨,在实践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怎么办?我不得不接受强裁的决定,但是,我们的权利得不到维护,我们内部又有一堆追责机制,这个时候非常被动。 

  第五,对于中介机构的监督和制约的机制。像资产评估、律师事务所等,有时候还会请律师事务所直接作为管理人,他们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他们能够公正的处理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才能够保证破产程序能够公开、透明的维护好各方的利益。但是,实际过程中,特别是对于资产评估,债权人很难把握评估的情况,特别是资产评估过程中,地方政府主导的情况下,评估出来的资产价值距离我们认为的公允价值往往差距非常大,对债权人利益也有重要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中介机构最后变成债务人逃债的方式,这是我们的一个感触。 

  第六,合并重整的情况。一个集团下面有多个公司、多个债务人都破产,我们感觉缺乏明确的标准或者程序,《最高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这块有所考虑,现在还没有公布。不同的破产主体最后合并成一个,债权债务实际上不一样,也可能导致金蝉脱壳或者债务逃避情况。 

  第七,延期受偿损失问题。一个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很难直接参与到破产企业的事务里,债务人如果有借机逃避债务,或者管理人没有善意的处分或者行使他的管理义务的话,那么重整计划虽然过了,但没有办法执行下去,甚至出现管理人或者债务人故意迟延履行重整计划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权益也要受到影响。 

  第八,债转股操作的合规性问题。银行可能不能直接持股,今年国务院下过特别的指导意见,我们要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之后才能有债转股的事。但是,实践中有的破产企业以定向发行股票方式,直接向银行发行股票,对于银行来说,实际上没办法操作,有的法院做了强裁,这是合规性的风险。 

  第九,关联债务人追偿问题。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的,但是,没有明确规定不受重整计划影响的话我们的权利怎么行使。如果重整计划采取非现金受偿方式,比如债转股,以物抵债,实际受偿远远低于我们应该受偿的情形,这时候能不能拒绝?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十,破产一年前,管理人对于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或者追加担保的行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但是,从银行角度来说,如果我发现企业进入了下行期,有可能产生风险,我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肯定是不现实的。为了维护我的债权,一定采取补救措施,要么宣布提前到期,要么追加担保,这是必然的。但是,这样的处理方法跟这个规定有冲突,破产法对于我们行业上的规律怎么考虑的可能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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