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破产与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427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5、发言人:郭卫华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总监
债务人破产对于金融机构担保债权的不利影响及其应对机制
90年代初我在湖北高院经济庭,当时部队也在办企业,南方一个企业就是我们经庭办的,那是90年代初,很长时间才办理了这个破产案件,对金融企业来讲,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力,目前这种办案时间真的太长,要想办法,这个不怪杨庭长,也不怪法院的法官们,有种种原因的限制,真的要想办法,时间太长。
一般的破产,我们的担保物权不能行使,查封、扣押、冻结,很麻烦。另外,刚才李局长讲的一点,为了缓解困难,我们同意债务延期,延期之后债务重整,重新追加担保物,可一旦破产,一年之内增加担保统统撤销,把我们又扔水里去了。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很重要,一笔投资投出去,一旦发现如果有风险,我们可以提前宣布债务到期,但是,杨庭长马上又来了,一年之内又撤销,金融部门确实在破产里真的处于弱势地位,我很赞同李局长说的,真的非常弱势,没有什么话语权,重整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债权人根本不能参与,对金融机构是非常不利的。今年江西有一个中级法院办了一个案子,那个重整计划不是非常妥当,但是,金融机构真的是欲哭无泪,很受伤。包括李局长说他正在煎熬之中,我现在也正在煎熬之中,几年前,山西有一个煤老板由于煤炭行业下滑等等原因,经济形势一落千丈,其中有一家是50亿,第二家是30家,第三家是我们,20亿,有可能2017年都结束不了,甚至到2018年、2019年,我们真的没有办法,真的是听天由命。金融机构也非常重要,现在金融机构日子也不好过,目前国开行是国家最大的开发银行,我们现在日子还不错,但是,情况都在发生改变,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很大。
我希望杨庭长更多的给我们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部门在破产中给予特殊的保护、适当的保护,尽可能给予救助。破产法规定,像这方面可以更多的为我们做一些事情,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保全的权利,这个规定非常非常好。但如果措施结束之后,又发现转移财产甚至财产灭失等等,允许我们申请破产保全,这点也非常重要。对防范进入破产程序之后财产处于失控状况特殊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大有作为,我给杨庭长汇报一下,债权人也可以提出来,尤其是对于大数额的主要债权人可以赋予这个权利,我们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破产保全,这点很重要。
此外,还要落实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物的担保权,为什么这么讲呢?大多数企业为了利益公平,往往希望和解重整,重整过程中,工厂、厂房、机器会继续使用,可能会产生价值灭失等等状态,担保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以申请保全。金融机构往往发放贷款,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进入破产状态之后,债权人是不是可以向保证人主张追究保证责任?包括原来我在法院,包括今天,法院在这方面不一致,有的法院认为不行,必须破产终结之后,对于没有侵害的部分,再向主债务人提出担保之诉。有的法院认为不可以。我认为债务人可以提起保证之诉,比如确定数额多少,我可以判决多少,待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清偿。本身破产程序就很长,搞了之后,又得一年、两年、三年、五年,要是我,不要算了,程序太漫长,下一步要制定司法解释的话,杨庭长真的可以考虑一下,不一定非要等程序终结之后提。
关于重整中能否提出异议?重整计划一弄立马生效,如果不妥当,我们也不能提出来,不利于权利救济,下一步司法解释是不是可以考虑如果确实不合理,债权人可以申请提出异议?对于普通破产可能还好点,现在金融创新很多,很多都很复杂,这个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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