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破产与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4281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6、发言人:潘光林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代表课题组向大家汇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调研,这个是《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专题调研,主要以温州两级法院这类案例的审理为样本,公司类型基本是有限责任公司,调研报告当中提到的股东也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下面,给大家汇报三个问题:
一、简要交代一下调研的背景
2011年,温州发生了局部的民间借贷金融风波,大量的民营僵尸企业存在,破产需求非常激烈,温州两级法院大力推进破产审判工作,从2013年到现在,已经审结了900多件破产案件。在大量的破产案件审判后,发现很多民营僵尸企业不能向管理人提交帐册、主要财产,而无法进行清算,导致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出现了很多债权人凭着法院裁定书查明的事实提起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的案件。2011年十来件,上升到去年接近200件。这么多案件出来,带来了很多问题,希望通过调研能够提供一些有价值多参考意见。
二、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第一,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比较多,18条是不是具有诉及力?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履行责任诉讼时效怎么计算?民事责任主体怎么确定?这些问题都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官审理这些案件时候,法律适用起来比较困难。第二,小股东问题比较突出,控股股东一般掌握公司主要帐册、财产,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比较明确。没有参加公司经营的、不持有公司帐册的小股东,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很难承担跟控股股东一样承担清算义务的责任。这个问题的抗辩的非常多。第三,职业债权人的产生,上午一中院郑庭长也讲到这个问题。我听一个管理人说,全国专门出现了这么一个团体,在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案件追究以后,有些人发现其中的一些商机,以很低的价格收购十几年前的不良包,收购过来以后,通过破产程序取得破产终结裁定以后,再通过追究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来获利,将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规定作为自己的获利手段,客观上推动了新一轮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在温州这个情况比较突出,把这批人称为职业债权人。
三、相关难点问题的对策
调研报告把我们近年来三百来件案件审理当中的问题进行了一次系统的梳理,一共整理了28个问题,形成了初步的会议纪要,我重点汇报三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公司法解释二》18条有没有溯及力问题。在溯及力的问题上争议很大,我们认为第18条关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2006年1月1号实施的《公司法》第20条的解释,因此,只有在公司法实施后发生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责任的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在诉讼时效方面,我们认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之债,因此,依法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调整。
第三,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清算义务的发生,债权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第二,债权人知悉其债权受到实际损害。这两个条件具备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根据上述规则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如果在2008年5月19号,也就是《公司法解释二》实施前的,以《公司法解释二》实施日开始计算。
职业债权人问题的争议最大,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对债务人公司申请强制清算或者破产。在清算程序终结后,以清算人没有提供帐册无法清算为由,又提起了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这样的诉讼是否属于超过诉讼时效?这个问题争议很大,我们最后的观点还是明确这种情况提起的诉讼视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否则的话,前面讲的诉讼时效的不一致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第二个问题,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登记股东抗辩自己并非实际股东,出现挂名股东、借名股东、名义股东、被冒名的股东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公司与债权人外部法律关系上遵循商法外观主义原则,推定工商登记的股东具有公司合法的股东身份,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义务。被借名的登记股东应承担清算责任。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一般应由原股东承担责任,但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因为他们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因此,不负有清算义务,也不承担清算责任。被冒名的股东,也不承担清算义务。小股东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清算事由出现以后,合理期限内已经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应视为其已经履行清算义务。在实践当中,我们还碰到有些股东为了逃避清算的责任,在公司解散以前,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一些外地打工者,或者卖给年迈父母,逃避清算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原股东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算责任,调研报告当中对如何判断恶意也提出了一些观点。债权人能否起诉部分股东承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这个问题的争议也很大,我们也是持肯定观点的,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为查明案件事实,也可以追加其他清算义务人作为共同参加诉讼。
由于时间问题,第三个问题,我不汇报了,大家可以看我们的调研报告。
微信扫一扫 第一时间让您获取清算行业重磅新闻、学术观点——中国清算网公众号(qdhx123)!

- 上一篇:公司重整的方式与中国本土实践创新
- 下一篇: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