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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与重整中的债权人保护

作者: 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14279 次 来自:中国清算网

  第二部分:评议

  1、评议人:夏正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非常荣幸能够参加这么一个非常高端的论坛,我没想到让我做点评,实在没这个水平。今年最高法院力推破产审判,今年我们收的案件非常多,到目前为止,在审案件1300多件,今年新收400多件,跟去年相比,我们的案件上升幅度是百分之四十多,在审案件量非常大。超过10年以上的案件目前还有三四十件。 

  这个单元主要谈的是破产当中债权人保护话题,对于破产这块,我没有太多的发言权,对于债权人保护这点,我感觉特别困惑,虽然我们省院不直接接触破产案件,但是,下面经常有一些问题请示上来,债权人利益保护这块,规则不是很明确。李教授发言点出来了房企破产中的利益冲突,房企破产中的利益冲突非常大,处理起来非常纠结。破产审判当中,我大概梳理一下,我们有民商事审判当中的规则,我们有执行当中的规则,执行当中的破产规则特别多。另外,我们还有刑事审判执行当中的规则,在破产审判时候,这些规则是不是当然能用?恐怕是要打问号的。我们为大会提交了一篇论文,讲的是破产和刑事交接话题,这个话题跟债权人保护有一定关系,在程序上怎么处理?是不是当然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则,在实体说又涉及债权数额的认定、被害人财产认定标准和财产怎么分配,跟不破产完全不一样,怎么在破产当中用?希望最高法院能通过司法解释提供一些更明确的依据,对我们加快办案更有好处。   

  2、评议人:李洪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听了各位老师和同事关于破产程序制度和规则的设计,感到很受启发,对我们进一步开展破产工作肯定大有裨益。    

  从法院角度,从法官感受角度,谈一下破产程序中的一些问题。债权人保护也好,债务人、股东、投资者、管理人权利分配问题也好,这和法院是密切相关的,法院在这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我们的主要职权或者主要职责又是什么?有人说我们法院是一种主导、监控地位,有人又说法院最好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从这块来讲,我们到底处于什么地位?在某些权利的领域中,可能有大量的中间地带,自由裁量权可以行使的,法院有的时候过度监控、过度干预、过度行使权利,也有我们怠于行使权利、不愿意行使权利,像不愿意受理案件,这有很多原因。强裁这块是不是有过度行使的问题?不同情景下,可能有强监控或者弱监控的问题。我们分配破产主体权利、义务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强调侧重保护债权人?还是强调保护债务人?还是保护其他参与者利益?我们面临的自由裁量权不好行使。谈到中立,我们似乎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必须中立,但是,这里面又有很重要一点,法院有自己自身的利益,不是没有利益的,审理法官也有自身的利益,不是没有的。在政策性破产包括现在僵尸企业供给侧改革过程中都是政策性东西,跟行政机关的协调关系很重要,包括职工安置的问题,包括法院跟地方政府的关系,不是我们怎么说就行了,一定要跟地方政府搞好关系。而且在一些大的破产案件中,我们反复跟中院强调什么呢?一定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去做,否则不能去做,为什么?很多事情你解决不了,一个职工的问题,你就解决不了,开个债权人会议,如果规模比较大的,如果单位政府不派一些警力维持秩序,这些事情很难处理。法院内部问题更多了,作为院长来讲,不一定愿意受理案件,破产案件在考评指标里很难处理。作为法官来讲,更是这样。去做的话,面临着很多问题,跟处理普通案件又不一样,时间又长,耗时非常长,这都是基于法院自身的考虑,也是参与到了破产法适用过程中的。 

  从破产清算角度来讲,好像是法院强主导的,而且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我觉得强主导没有问题,但是,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就是因为这样,很多法院把提高债权人清偿利益作为一个政绩指标拼命的实现,法院经常做大量这样的工作,很多其他问题就没有得到解决,这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所以,我们要改变这种思路。还有无产可破的,只能保护职工债权和管理人报酬问题。重整的问题,在台湾来讲,跟破产的强制性已经有了很大不同。在很多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据我了解,广州、深圳不管在计划批准前,还是计划批准后,法院基本不怎么参与,你们谈,但是,最后我保留强裁权,不保留强裁权也不行,我们还要行使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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